危化监管许可备案知识.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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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79号修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

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

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

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委托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鄂

应急发〔2023〕21号),省应急厅将部分省级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工作委托给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中第2828项“含

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

点≦60℃)”类生产企业。

2.氢气、氧气、氮气、二氧化碳及惰性气体和甲烷、乙烷、

丙烷、乙炔等工业气体生产企业。

3.松香类生产企业。

4.通过混配等物理方式生产农药、醇基燃料的生产企业。

5.生产化肥副产品为盐酸、硫酸、磷酸的企业。

以上不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涉及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

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

监总局令第57号,第79号修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

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

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

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

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

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

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

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正):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

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

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

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

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

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

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

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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