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黑龙江省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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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黑龙江省奶业新型经营主体

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促进奶牛养殖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提升适度

规模奶牛养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

产业发展资金等项目畜牧业有关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重点扶持奶牛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改造升级,引导带动奶业新

型经营主体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提高奶业生产效率和奶农生产经

营能力,推动奶牛单产、生鲜乳质量和养殖效益稳定增长,促进奶业新型

经营主体与现代奶业发展有机衔接,为深入推进奶业振兴,增强奶源供给

保障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范围

2023年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三、补助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

支持符合条件的奶牛养殖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则上奶

牛存栏100-3000头)改造升级养殖设施装备,应用先进生产技术,降低

养殖成本,提升生产经营能力。支持适度规模奶牛场建设乳制品加工厂,

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

奶牛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健

全规范,符合当地奶牛养殖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养殖备案码和

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积极配合奶业监管监测工作。标准化适

度规模奶牛养殖基础较好,全混合日粮、机械化挤奶等先进生产技术适度

应用,配备一定规模的设施装备和一定数量的饲草料地等现代奶业生产要

素,奶牛单产水平较高。优先支持开展疫病净化或生产性能测定(DHI)的

奶业新型经营主体。

(二)支持内容

1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支持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及养殖设

施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与奶牛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收储,推进饲草料

资源本地化开发利用,加强提升标准化水平的挤奶、防疫、质量检测等配

套设施建设。

2.应用先进生产技术。支持精准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

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等先进技术及设施设备推广应用,促进智

能化数字化技术与奶牛养殖融合发展,鼓励开展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技

术水平。

3.奶农养加一体化。支持适度规模奶牛场依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

加工试点,鼓励奶源新鲜、就近消费的区域化奶业生产经营模式,培育区

域化大众化消费的奶业品牌。每个县奶农养加一体化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

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支持内容范围内有侧重,原则

上不支持单纯扩大养殖规模的建设内容。

(三)补助标准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总量资金控制的原则,养殖设施

设备升级和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奶农

养加一体化补助规模不超过40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50%。项

目实施中,要加强与其他农业生产支持政策的衔接,避免重复补助。

三、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建设单位编制项

目建议书(附件1),经审核、公示,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级农业

农村部门,附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佐证材料。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

县级申报项目逐一审查复核,将项目汇总表(附件2)、项目建议书及相

关佐证材料一并胶装成册,于9月1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级组织专

家开展项目建议书评估,公示后确定扶持对象。

(二)项目实施。公示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建设主

体,按项目建议书建设,原则上,项目当年建设完成。

(三)项目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具

体建设内容和地方实际情况,共同制定项目验收方案,并负责项目验收工

作,验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设施设备采购、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可根据项目建议书中预期绩效目标制定考核标准)、财务账目管理、档

案管理等方面。可聘请有资质第三方组成项目联合验收组共同完成验收工

作。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11月30日前

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并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验收结果由市、

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四)资金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并上报验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请示省政府批准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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