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试行)(附登记表).docxVIP

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试行)(附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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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精神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技术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包括以药品、医用器械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在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药剂科、设备科科长负管理责任,科室成员对个人行为负直接责任,全院各临床医技科室要定期开展教育监督,规范医务人员行为。

第二章来访接待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四条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应先在我院药剂科、设备科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包括在我院有业务往来的医药代表),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建档信息要报行风办与纪检监察室备案,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因工作需要医院主动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1.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3.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六条实行预约接待。按照“三定三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事前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

1.接待管理部门:药剂科负责药品代表来访预约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设备科负责器械、耗材代表来访预约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2.接待时间: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四下午3点至5点为医药代表接待日。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3.接待地点:药剂科(科教楼二楼办公室(2));设备科(综合楼520会议室)。

4.参加接待人员:由药剂科、设备科安排具体人员接待,如需要院领导参加的,由药剂科、设备科负责通知联系。涉及需要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由药剂科、设备科报告分管领导后,按分管领导意见执行办理。行风办定期或不定期参与监督。

第七条医药代表预约登记。医药代表须填写《**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附件1表格可在**市中心医院网站下载)发送至药剂科电子邮箱(**)或设备科电子邮箱(**)进行登记预约。药剂科联系电话**,设备科联系电话**。

第八条药剂科、设备科分别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进行资料审查,作出相关评估、评价。如需接待的,报行风办与分管领导审批,确定接待日期与接待人员。在接待日前3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并及时通知医院相关接待人员。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不予接待。

第九条药剂科、设备科安排具体人员负责来访接待工作,原则上不能单人接待,需安排2人接待。接待日,药剂科、设备科应对来访医药代表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进行复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条接待日工作:收集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对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听取关于药品、仪器设备及耗材等价格信息及安全、合理使用相关业务;进行相关业务洽谈等;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第十一条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职业道德标准及法律要求。

第十三条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第十四条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药剂科、设备科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预约安排、接待服务工作。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附件2)并保存。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各临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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