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2).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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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作为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从整体着眼将民法体系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法律关系正是贯穿始终的一根红线,它将民事主体、客体、行为、各种民事权利等诸要素整合为一体,形成清晰的脉络。 民事法律关系结构图: 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内容 民事权利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 继承权 民事义务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人身利益 产生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事件 民法的基本原则 指导 表意行为(法律行为) 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民事责任 (不属于要素)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诉讼时效和期间 限制 延伸 代理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平等主体之间具有可诉性的社会关系方为民事法律关系。 可诉性:能够受法律约束的社会关系,排除道德行为,如好意施惠。 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刑事法律关系。 一、概 念 诱因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特征 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 思考:省长与市长签订的人才引进指标协议属于什么法律关系? 2.具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意义的社会关系,具有可诉性的社会关系。 排除好意施惠等情谊关系。 三、不属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1)恋爱关系:约会、婚约、定情约定等恋爱行为民法不调整,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彩礼的法律问题)   (2)亲情关系:帮助看护小孩或老人等,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3)好意施惠关系、社交。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⑤请吃饭、看电影、干妈与义父等关系,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案例 1.甲对乙说,我儿子考上大学就就请你喝酒,咱们不醉不归,但后来甲儿子真的考上大学,甲却没有请乙喝酒。甲是否违约? 2.甲对乙说,你考上安师大研究生,我就嫁给你,结果乙真的考上了,甲却不同意嫁给乙。甲是否违约? 3.甲应允乙同看电影,但迟到半小时,乙能否要甲赔偿? 4. 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只股票大跌,乙能否要甲赔偿? 5.甲对乙说,如果乙比赛夺冠,便带乙出国旅游,乙夺冠后,甲却不带乙出国旅游。甲是否违约?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这些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男与乙女同居期间郑重约定,乙女应当按时服用避孕药。乙女想生一个小孩,籍此“抓住”甲男,因而偷偷停服药物。乙女生下小孩后,甲男与乙女分手,法院判决甲男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甲男则诉请乙女赔偿自己因支付抚养费所受的损失,因为乙女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根据民法理论,甲男与乙女之间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这个领域是不容通过合同予以约束的。即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有效的合同。因而,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男不得诉请乙女承担违约责任。  清官难断家务事  再比如:A.B.C.D和E五人约定,每人每周各出10元钱,交给E购买彩票,并选择五人事先确定的号码。一次,E因为过失没有去购买彩票,无巧不成书的是,他们事先确定的号码这次却中了一等奖,奖金高达100万元。A.B.C.D起诉,要求E赔偿其各自应得的奖金。根据民法理论,五人的约定亦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E无须对其余四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到民事主体问题。 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A.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B.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C.国家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如国家为了国防安全从某公司购买一批电脑防护设备。    D.非法人组织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如安师大法学院与校外实习基地签订的实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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