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第四章 自然人民法总则民法典.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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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总 则 民事权利6民事法律行为7代理8民事责任9Table of Contents内容大纲时效与期间10导论(概述与原则)1民事法律关系概述2自然人3法人4非法人组织5 第四章 自然人 目 录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第二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 监护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ABCDE 1.王泽鉴.民法丛书·民法总则(第四章第一节),台北2000年.2.王竹青.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和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及法律适用,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3.朱涛、梁慧星.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4.王利明.民法总则(第四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本章建议阅读书目 1.预习教材第四章。2.阅读本章参考书任意一本并做笔记。3.阅读本章参考论文并做阅读笔记(一周一文)。本章阅读笔记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二、自然人的住所三、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一、自然人的概念托马斯·霍布斯 二、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生活和民事活动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2.确定债务履行地3.确定案件诉讼管辖法院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点4.确定特定法律行为的实施地5.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二)自然人住所的确定标准《民法总则》第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在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案例张先生为子女上学在乙地买房,准备将户籍等登记从原户籍登记地甲地迁往乙地,手续还没办好,同学李先生邀请他紧急前往丙地工作,甲搁下未办完的户籍手续前往丙地工作,半年后在深夜加班时晕倒致深度昏迷,送往丁地医院治疗一年之久。那么,张先生的住所地是哪里?甲 乙 丙 丁 原籍买房工作治病 三、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总则》 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民法总则》第55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债务(《民法总则》第56条)甲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债务 农村承包户债务(《民法总则》第56条)甲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农村承包户债务 第二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六、自然人权利能力终止五、胎儿利益保护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是资格还是现实权利1与民事义务的关系3内容范围法定或意定2是否与人身不可分离4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统一性1广泛性3平等性2不可转让性4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时间判断标准(15条):出生证明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其他证据 五、胎儿利益保护立法模式:A总括保护主义B个别保护主义C绝对主义《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我国 六、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死亡时间判断标准(15条):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其他证据 关于自然人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法)123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推定长辈先死亡推定同时死亡 关于自然人死亡时间的推定(保险法)《保险法》42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三节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四、总结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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