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体外喷雾产品技术要求标准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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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宠物体外喷雾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宠物体外喷雾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以天然精油、水等为主要材质制成的宠物体外喷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6675.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 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3 要求 3.1 感官指标 产品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要求 外容器 整体洁净,完整无破损 内装物 呈均匀液体状态 色泽 呈规定色泽 气味 呈规定气味,无异味 3.2 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2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pH 值(25℃) 6.0~9.0 稳定性 耐热 在(40±2)℃下保持 24h,恢复至室温后,应无分层、浑浊、异味现象 耐寒 在(-5±2)℃下保持 24h,恢复至室温后,应无分层、浑浊、异味现象 3.3 微生物指标 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细菌菌落总数/(cfu/mL) ≤200 大肠菌群/g 不得检出 致病性化脓菌 不得检出 真菌菌落总数/(cfu/mL) ≤100 注: 致病性化脓菌包括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及绿脓杆菌。 3.4 可迁移元素限量 产品中的可迁移元素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 表4 可迁移元素限量 项目 指标 可溶性铅/(mg/kg) ≤90 可溶性镉/(mg/kg) ≤75 可溶性铬/(mg/kg) ≤60 可溶性汞/(mg/kg) ≤60 可溶性砷/(mg/kg) ≤25 可溶性钡/(mg/kg) ≤1000 可溶性硒/(mg/kg) ≤500 可溶性锑/(mg/kg) ≤60 3.5 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 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目测手感检验外容器,取适量样品置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和鼻嗅。 4.2 理化指标 3 4.2.1 pH 值 按 GB/T 13531.1 的规定进行。 4.2.2 稳定性 4.2.2.1 耐热 取适量产品试样,置于(40±2)℃ 的保温箱中放置 24 h,取出并自然恢复至室温后检验。 4.2.2.2 耐寒 取适量产品试样,置于(-5±2)℃ 的冰箱中放置 24 h,取出并自然恢复至室温后检验。 4.3 微生物指标 按 GB 15979 的规定执行。 4.4 可迁移元素限量 按 GB 6675.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4.5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组批 以同一工艺、同一原辅材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 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和 pH 值。 5.3.3 以整批产品的包装瓶数作为总体的物料的单元数, 液体产品采样按 GB/T 6680 的规定执行。液 体产品从选取的包装瓶中,用两端开口采样器全液位采样;每批产品的采样总量不得少于 1000mL。将 采取的样品混匀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具有磨口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密封贴上标签,并注明商品 责任单位名称、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 另一瓶密封保存两个月, 以 备查用。 5.3.4 判定规则 采用 GB/T 8170 中“修约值比较法”。 5.4 型式检验 4 5.4.1 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5.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5.4.3 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抽取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5.4.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瓶中采样检验。复检结果即 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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