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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收购并购的法律问
题详解
房地产项目收购的法律剖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间的并购重组已成为一种常态,并成为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有效方式。房地产行业作为公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周期的轮转,也上演着收购与被收购、重组与被重组的剧幕。本文试就房地产项目收购波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介绍和剖析。
一.房地产项目收购的模式
本文所指的房地产项目收购,泛指波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既包括对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和开发项目的收购,也包括对一般公司的已建房子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的收购;既包括整体收购,也包括部分收购。
从大概上来说,房地产项目的收购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股权收购,一种是财产收购。股权收购模式,主假如收购方购置拥有该房地产项目的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经过拥有目标公司股权间接拥有该房地产项目;财产收
购模式,主假如指收购方直接购置该房地产项目,购置后收购方直接拥有该房地产项目。
两种收购模式虽然波及的直接交易标的不同,但目的同样是拥有和控制该房地产项目。两种收购模式波及的法律关系和交易成本各不相同,这就需要在房地产项目收购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拟收购房地产项目的详细情况,采取合适的收购模式,使得收购的风险可控和交易成本尽可能降低。下文拟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购为基础蓝本,对房地产项目收购展开介绍和剖析。
二.股权收购模式的法律剖析
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一般都是以项目公司的形式进行,即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前,投资方先建立一家公司实体,然后再以该公司的名义去拿地和进行开发。该公司除了拥有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外,一般不再拥有其他经营性财产,在项目开发达成并销售完成后,该项目公司将予以注销。在以项目公司作为开发载体的模式下,对房地产项目的收购,多半以股权收购的模式进行。
股权收购,既包括全资和绝对控股型的收购,又包括非控股的参股型收购。鉴于此,股权收购模式又可细分为股权转让方式收购和增资扩股
方式收购。
(一)股权转让方式
在股权转让方式下进行的股权收购,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收购前的财产剥离
如目标公司仅拥有房地产项目财产,而不拥有其他经营性财产,一般情况下,收购这样的目标公司不需在收购前进行财产剥离、重组。但如果目标公司除拥有房地产项目财产外,还经营其他实业和拥有其他经营性财产,如果收购方的目的仅是想获得目标公司的房地产项目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要采取股权收购的模式,则需在收购前对目标公司拥有的其他经营性财产和业务进行
剥离、重组,使得目标公司在财产剥离和重组后,仅拥有房地产项目财产。
比如要收购一家同时从事工业品生产和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收购方的目的仅是想取得目标公
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而不想目标公司被收购后仍从事工业品生产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如要采取股权收购的模式,则需对目标公司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经营性财产进行剥离,可考虑由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其关系方或其他存心收购的第三方,收购该经营性财产。在目标公司转让该经营性财产后,收购方再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这样收购后目标公司除拥有房地产项目财产外,不再拥有其他经营性财产。
交易主体
在不同的收购模式下,交易主体即合同的签约主体是不同的。在股权转让的交易模式下,交易的双方应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原股东,而非目标公司。在收购时,收购方可能鉴于某种考虑,不想或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去收购,而是先建立一家壳公司,然后再以壳公司的名义去收购项目公司。
比如目标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境内自然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的股东,如果收购方是境内自然人,且收购仅是部分收购而非全资收购,则不能直接以该境内
自然人的名义去收购,这将违犯法律的有关规
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经过一种变通的方法,来躲避法律的这个限制性规定,可考虑由该境内自然人先建立一家壳公司,然后再以该壳公司的名义,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而实现该境内自然人对目标公司的间接控股或参股。
别的,以壳公司来运作收购项目,既方便经营管理,又有利于风险控制。国际上好多大型的专业投资机构所进行的收购,一般都是采取杠杆收购,即其用很少的自有资本去收购很大标的额的财产,差额部分经过对外举债融资来解决,像这种收购一般都会以壳公司来运作。由于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对于自己的债务,独立担当法律责任,而公司的股东只在出资额内担当责任,即如果公司的股东已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则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需担当当何法律责任。鉴于
此,在收购时以壳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并以壳公司的名义对外举债,如果未来发生壳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或壳公司破产的情况,其背后的股东往常也不需担当太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进行收购时,要因应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以哪个主体作为收购主体,作为合同的签约方,以尽量控制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
目标公司股权的权属状况
股权收购很重要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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