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均田制与农民身份地位的变化.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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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均田制与农民身份地位的变化 土地制度是中国古代一项非常重要的经济制度。近代著名学者张荫麟曾指出:“在一个‘农业经济’的社会里, 土地分配几乎可以说是‘生产关系’的全部。所以拿经济因素做出发点研究中国社会史的人, 首先要注意各时代土地分配的情形。” 一、 按身份均田的土地制度 唐以前, 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贵”“、贱”的二元对立。唐长孺先生认为:“两汉时期特别是西汉, 是奴隶生产制最盛的时代, 奴婢占全国总人口中的比例可能是中国历史上最高的时期, 也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作用最大的时期, 工商业及农业领域的大宗商品生产, 大抵出于奴隶或带有奴隶化烙印的佣、客之手。大工商业及大种植业奴隶主是社会生产和交换领域中最活跃的分子, 也是剥削阶级中的骨干。” 北魏均田制的实行其主要目的即在于打破地方豪族对土地和人口的垄断, 使豪强地主的依附民附藉于国家, 由国家直接控制土地和农民。李安世在建议实施均田制时曾指出:“雄擅之家, 不独膏腴之美;卑陋之夫, 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 抑兹贪欲, 同富约之不均, 一齐民于编户……愚谓今虽桑井难复, 宜更均量, 审其径术, 令分艺有准, 力业相称, 细民获资生之利, 豪右靡余地之盈……守分之土, 永免于凌夺矣。” 唐前期对人身等级制度的规定较严格, 李伯重将唐代社会分为四个等级: (1) 皇帝等级, (2) 应议请减赎当免等级, (3) 凡人等级, (4) 部曲奴婢等级 自北魏以来的均田制是一种按口授田的土地制度。当时的按口授田, 明显具有按身份占田的精神。《通典》卷2《田制下》记载开元二十五年 (731) 田令, “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 口分田八十亩”。这里的丁男指的是凡人等级, 即一般良人。至于贵族阶层, 则可根据身份地位放宽, 《通典》同卷记载亲王可占永业田百顷, 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 按等级往下递减, 至最低的云骑尉、武骑尉也可占永业田六十亩, 而对于奴婢则没有授田规定。由此可见, 均田制是一种按身份地位来均平占有土地的制度。 唐代均田制的实行, 使农民固定在土地上, 并严格户口登记制度。《唐会要》卷85《籍帐》记载:“武德六年 (623) 三月令:每岁一造帐, 三年一造籍”, “开元十八年 (730) 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 县司责手实计帐, 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 总写三通, 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 州名用州印, 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迄。并装潢一通, 送尚书省, 州县各留一通”。唐前期对户籍的登记极为严格认真, 必须经过“貌阅”, 再制定“手实”, 最后才是根据手实制定户籍。从敦煌出土文书所反映的户籍资料来看, 唐代对户籍编造之详细、认真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如唐开元九年 (721) 帐后户籍残卷: 户主杨法子 年叁拾玖岁 卫士 妻阴 年叁拾陆岁 卫士妻 罗乾昱 年捌岁 小男 女娘子 年壹拾贰岁 小女 廿亩永业 叁拾玖亩 己受一十九亩口分 合应受田壹顷壹亩 六十二亩未受 (以下为详细田亩数及四至, 略) 从这则史料可知当时编造户籍之仔细, 在当时户籍中, 详细记载了全家人的年龄、性别以及土地授予情况。韩国磐先生通过对籍帐残卷的研究, 认为当时造籍均田是十分频繁的:“以所见于籍帐残卷的四十八次, 加上《唐会要》这里的七个年次, 则在唐朝建国到大历四年 (618-769) 这一百五十二年中, 就看到有五十五年次编造过籍帐, 即平均每三年左右, 我们就看到其中有一年曾编造籍帐。” 均田制严格控制土地买卖, 《唐律疏议》卷12《户婚》记载:“诸卖口分田者, 一亩笞十, 二十亩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地还本主, 则没不追。即应合卖者, 不用此律。”同卷还记载了对占田过限者的处罚:“诸占田过限者, 一亩笞十, 十亩加一等, 过杖六十, 二十亩加一等, 罪止徒一年。若于宽闲之处, 不坐。”农民对自己的土地没有完全的所有权, 只有根据国家法令对其进行使用。如均田民对永业田的使用也要遵守政府规定, 《唐律疏议》卷13《户婚》规定:“户内永业田, 每亩课植桑五十根以上, 榆、枣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 任依乡法”。“其里正皆须依令造簿通送及课农桑。若应合受田而不授, 应合还公田而不收, 应合课田而不课, 应课植桑、枣而不植, 如此事类违法者, 每一事有失, 合笞四十。” 当然, 均田制下的农民毕竟不是地方豪强的依附民, 均田制将国有土地和人户累世之业纳入一个统一体中, 因此土地国有制和私有制并存, 形成均田制下土地所有权的两重性 二、 土地赋役是均田制下的赋役原则 唐代中叶均田制的败坏是唐宋土地制度转型的起始点。过去许多学者认为均田制的崩溃, 主要原因在于土地兼并、人口增加、国有土地日益减少、土地不敷分配等, 即主要从国家所控制的土地情况来分析均田制崩溃的原因。其实, 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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