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425.4-2003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规范 第4部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代码编制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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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240.99GAA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425.4—2003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规范第4部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代码编制规则Essenti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AFISPart 4 :Coding regulation for AFIS product2003-05-08 发布2003-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16 GA 425.4—2003前#創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A425-—2003《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规范》分十个部分:第1部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术语;第2部分:指纹指位代码,:第3部分:指纹纹型分类及代码;--一第4部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代码编制规则,-第5部分:十指指纹信息卡式样和填写规范:第6部分:十指指纹文字数据项及格式;第7部分:现场指纹信息卡式样和填写规范:第8部分:现场指纹文字数据项及格式;第9部分:指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第10部分:指纹图像数据的压缩与恢复。本部分为其第4部分。本部分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型事侦查局: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国臣、刘璐生。本部分委托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i17 GA 425.4--2003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规范第4部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代码编制规则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代码的编制规则。i-i本部分适用于公安机关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指纹信息交换。编码说明2产品代码格式为XXYY,其中XX为单位代码,代表系统的生产单位,YY为版本代码,代表系统的版本,从01开始以1为单位递增,代码分配产品代码由系统生产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安部主管部门批准后分配XX为01时,表示系统生产单位为公安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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