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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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PAGE 1 页 共 NUMPAGES 18 页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本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二)对于本办法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公司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公司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本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篇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正确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办理自行募集私募基金业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财务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进行风险测评,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与偏好水平,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并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分类管理、持续服务、投资者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监控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五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六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公司要求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予以区分,分别制定了《客户信息及风险测评问卷》(以下简称《风险问卷》)。 (二)通过综合评估投资者“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将客户划分为积极型、稳健型、保守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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