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注意义务.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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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论医疗注意义务 艾尔肯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上传时间:2008-3-19 关键词: 附随义务/高度注意/结果预见/注意能力 内容提要: 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法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因此,本文在界定医疗注意义务概念的同时,全面阐释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产生的根据以及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了理论依据。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方的医疗过失责任,过失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如果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疗过失是因为医师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充分 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医师注意义务的根据一般表现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医疗惯例之中,在法律和规章对注意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时,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就比较容易。反之,在法律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医疗行为引起患者伤亡的后果将如何认定,涉及到对医疗过失责任的构成起关键作用的与医师注意义务密切相关的如下问题: 一、医疗注意义务的概念 注意义务是债务履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的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 条规定了合同履行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虽不可单独请求履行,但如果违反合同而给债权人 造成损害,债务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注意、告知、照 顾、协助、说明、忠实、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不作为义务等。其中注意义务存在于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并不依赖于任何合同而独立存在。医疗过失是指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业务 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实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保持足够的 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它要求医师在医疗行为的实施 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对患者人格尊重及对医疗工作敬业忠诚和 技能上追求精益求精的同时,对每一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医师的注意 义务一般表现为对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和医疗惯例是否遵 守和执行。因此,为了避免诊疗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医师在治疗之前必须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损 害后果有所认识,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1] 在日本的医疗过错责任制度中,医师的注意义务被称为“最善的注意义务”或“万全的注意义务”。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法规中使用的是“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这些不同提法,从医德角度提倡则可,从法律角度提出则否。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最善”或“万全”的提法,容易被理解成对医师苛以过重的义务,其实践效果极有可能导致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过分谨慎,以致时刻采取对自己的保护性医疗措施,这样既妨碍对患者的正常治疗又影响医学的发展进步。而“必要的注意”又不足以准确表达诊疗中的注意义务对注意效应的要求, 似有要求偏低之嫌。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务应要求对患者生命健康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这种高度的注意义务要求医师在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保健过程中,应当按照最优化原则,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尽可能地避免诊疗手段带来的不良影响 , 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的健康利益。 二、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 医师的高度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两种。 (一)结果预见义务。在确定医师是否违反结果预见义务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医师是否具备基本的医学知识。对于危险是否有预见的可能应以一般医师的医学知识为判断 标准,不能以医师自己主观的医学知识及经验为判断标准。如果医师欠缺必要的知识、技能 而导致错误诊疗,被认为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负相应的法律责任。(2)医师对医学新知识是 否无知。医师对医学新知识欠缺认识而导致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被认为是对此项义务的违 反。因为“一名医师不能顽固地继续用陈旧的被淘汰了的技术进行治疗。但是,如果只有一 种正统的治疗方法而他却不按照这一方法治疗,他当然不能用临床诊断错误的辩词来进行掩 饰。”[2] (3)预见义务在于预见发生结果的可能性。结果是否发生本质上是机率问题,发生的机率愈高,医师应注意的程度愈大。医学上的危险即使发生的可能性极低,但有发生的可能且 为一般医师所知悉时,即有预见的义务。(4)医疗行为包括诊断、治疗前的检查、治疗方案的 选择、治疗行为、治疗病历的管理等行为。这些行为各个对患者的人身均有可能产生危险。因此注意义务的范围应及于医疗行为的全部。对于结果预见义务内容的确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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