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告进入契约的可能性及其实现.docx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PAGE PAGE 10 论广告进入契约的可能性及其实现 綦 骏 上传时间:2007-1-19 【内容提要】广告能否进入契约是当代契约法理论上的一个崭新的重大课题。从广告本身所要求的真实性、诚信原则在私法中的确立与对广告公法规制的必要性来看,广告进入契 约的可 能性是存在的,并在具备了新的条件后,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自主机制和第三方的他主机 制进入契约,成为契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将对当事人双方、契约的开放性造成重要影 响。由于广告是否进入契约在许多场合还关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应当确立广告进入契约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广告 契约 契约法 可能性 转化机制 开放性 在现代社会,广告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一方面,广告与我们的联系日渐紧密 , 以至于广告被称为“大众文化王国的总理”;(注:参见[法]热拉尔?拉尼奥:《广 告社会学》,林文译,商务印书馆 1998 年版,第 2 页。)另一方面虚假广告盛行,严重侵 害了广告受众的权益,以至于广告又有“专门替私有利益说话的职业”之称。(注:参 见[法]热拉尔?拉尼奥:《广告社会学》,林文译,商务印书馆 1998 年版,第 2 页。)现 代社会扑面而来的广告阵势充分说明,广告对于交易的作用力度日趋加深,而这种作用 主要是通过对契约成立及其内容的影响来实现的。本文首先从真实的案例出发,提出广 告能否进入契约这一命题, 并就其存在的新理论依据、新条件、转让机制和效果等方面 详加分析。而本文中所谓广告进入契约,其含义是以广告形式表现出来广告主的单方意 思表示进入契约,成为契约内容的一部分,约束契约一方当事人——广告主。 一、广告进入契约的可能性是否存在 (一)案例简介 案例一:2001 年 5 月,天佑物业公司(简称物业公司)向社会发布开业广告,声称有摊位出租且“第一次交纳 1 个季度的租金,可经营4 个月”。李国惠看到该广告后,向物业公 司承租了两个摊位,合同约定租期为 1 年;租金每 3 个月为一期,李国惠应在每期开始前 5 天将该期租金一次性付清。然而,第二个季度开始,李国惠未交租金。物业公司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国惠交纳第二季度实际使用摊位1 个月的租金。李国惠提起了反诉 ,要求确认合同中“全年优惠 1 个月”的字样是物业公司自行书写,应认定无效;并要 求继续履行合同。物业公司辩称合同有效,开业广告没有约束力。法院以开业广告属于 要约邀请为由判决物业公司胜诉。(注:参见殷立红:《该招商广告应视为要约邀请》 ,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合同法疑难案例判解》(2002 年卷),法 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10-11 页。)在本案中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认开业广告的效力。 如果该开业广告中的内容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则李国惠并未违约,而是物业公司违约, 理应赔偿李国惠擅自终止合同的经济损失;如果该开业广告中的内容不构成合同的一部 分,则李国惠违约在先,物业公司有权收回摊位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是第一个问题,即 开业广告能否进入契约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该广告内容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它和 合同的其他内容冲突时又当如何? 这两个问题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案例二:1992 年,明泰公司在宣传资料中称其项目“1992 年 8 月 18 日开工,1995 年 4 月 底完工,可在 1995 年收楼”。薛敏霞看后当即预付定金,之后双方签订了预售合同。然 而, 明泰公司却拖延至 1997 年完工。薛敏霞自 1996 年起即要求退房。明泰公司辩称楼盘 的介绍资料仅是宣传资料而已,不是合同的一部分。法院认为被告的宣传资料只是对开 发项目的简单介绍,对工程的完工日期只是预测,其中并无虚假广告的成分;且宣传资 料本身亦非要约,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有欺骗行为。于是法院判决薛敏霞败诉。(注:参 见王蓉玲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沪一中民初字第 761 号》, 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0 年度优秀裁判文书选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 59-64 页。) 案例三:天竺公司起诉王某拖欠其购房款。王某辩称,天竺公司在其售楼书中明确表 明, 对前 30 名买家给予 8 折优惠,而其属于前 30 名之列,因此要求重新核定房价。法院 在审理中查明,双方在签订《预售契约》前,天竺公司在其楼书中确曾表明上述优惠, 但双方正式签约之时,天竺公司明确告知王某其不属于前30 名买家,不享受 8 折优惠。 但北京市房管局出具的证明显示:王某的实际排名为第 21 名。法院判决该优惠有效。( 注:参见单国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有关法律问题研究》,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编:《疑难案例实务研究》第 1 辑,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2-26 页,

文档评论(0)

hao187 + 关注
官方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认证主体 武汉豪锦宏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IP属地上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MA4F3KHG8Q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