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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削减吊装作业风险,依据中国石油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吊装机具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等。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吊装监护人的要求:
(一)确认吊装许可手续齐全、作业时间、地点、人员等与许可证相符,核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监督现场作业人员履职情况;
(二)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吊装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情;
(三)当现场出现危险物料泄漏等异常情况,应立即终止作业;
(四)监督检查吊装区域警戒带及安全标识的设置,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第八条作业人员的要求:
(一)吊装指挥人员
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和使用;
3.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4.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起重机司机(起重机操作人员)
1.必须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3.严禁使用吊装机具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埋置物
件;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吊装作业;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7.吊装机具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旁作业时,必须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9.使用液压式吊臂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如离开操作室时,必须将起重臂收回;
10.在吊装机具工作时,不得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1.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2.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三)司索人员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6.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监护人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九条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建立检查记录,同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并保存维修档案。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挥和司索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吊装作业。
第十一条吊篮载人作业、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吨的重物(桥式、门式起重机械除外X吊装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作业,作业单位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卜吊装质量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特殊的作业条件情况下,作业单位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第十二条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应由作业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技术部门批准,经属地车间和二级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在吊装作业前,作业单位技术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由作业单位存档。
第十三条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75%。
第十四条设计、制造、改造、维修、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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