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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9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重在教育 [摘 要]2019年11月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 征求意见稿) 》,文件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能。本文结合时代特点、地方法规、国家法律和新公布文件梳理教师惩戒权的回归。提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重在教育,进行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时都应该体现教育目的。最后总结教育惩戒前、惩戒中、惩戒后三步曲,为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一定指导。 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代表国家和社会管理教育学生,有为国家培养合格接班人的义务,是教育部门认定,有教育教学专业能力的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惩戒管理失范学生是教师天然的职权,是国家权力的延伸。相反如果教育惩戒权不是一项权利,师道尊严也无从保证,地位威信都会受到影响。同时惩戒和体罚之间的度很难把握,需要法律法规来引导教师合理惩戒,并更加重视惩戒的教育性。 一、教师教育惩戒权 (一)新时代呼唤教育惩戒权 近些年,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大行其道。一方面学生受挫能力不足,需要有惩戒制度规范,健康成长为社会人。另一方面校园欺凌和暴力还时有发生,教育惩戒使社会、学生及家长预先知晓或估计所实施某种行为可能产生的否定性后果,从而主动避免实施失范行为或“校闹”行为,具有一定的威慑力。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较大变化,中小学教师不敢惩戒、不愿惩戒和滥施体罚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老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学生“总是针对我,这是打击报复”,针对这种状况,社会、学校呼吁“赋予学校与教师惩戒权”,“合理区分惩戒和体罚”,进一步增强教师教育专业地位。 (二)地方法规引进教育惩戒 2016年12月30日公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规定“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这是我国地方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概念,明确了学校具有教育惩戒权。2017年6月,北京市教委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采取多种措施强调教育惩戒的威慑作用。2019年4月12日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指出中小学教师可以对违纪学生“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罚站、罚跑等。青岛、北京与广东省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先后出台与教师惩戒权相关的法规文件,是学校教育改革的重大进步。 (三)国家层面教育惩戒赋权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上述一系列的法规文件都对教师教育惩戒赋权。 (四)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权 2019年2月,《教育部教师工作司2019年工作要点》指出将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修订工作,拟对教师教育惩戒权进行明确规定。2019年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第十四条“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彻底消除社会上对教师惩戒权的争议,明晰了法律效力。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首次完整界定了教育惩戒:“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规则》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权责、具体措施等,明确教育惩戒权是教育道德法律化的过程,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为教师纠正学生的不良作风,实施惩戒提供政策法规依据。 二、实施教育惩戒重在教育 《规则》体现了“育人为本”的精神,惩戒是“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和教育方法,在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条件下,使得学生改正自身的错误,达到教育目的,实现全面成长。体罚、变相体罚、辱骂等简单粗暴的惩罚不满足身心健康的条件,所以不是我们这里的教育惩戒。教育惩戒是与赏识教育并列的一种教育方法,“通过给青少年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内疚、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可以说,没有教育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 (一)一般惩戒“惩而有教,罚而有爱” 对于教师自己能处理的一般惩戒情况,如到校迟到、不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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