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隋唐法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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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3)八议、请、减、赎、官当 官当 “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其有二官(职事官、散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先以高者当,次以勋官当……”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4)轻重相举 《名例律》“断罪无正条”:“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4)轻重相举 --“一部律内,犯无罪名者”:决定罪名是否成立 --律有罪名,无加减文:决定刑罚之加减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 《唐律疏议· 断狱》“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 --注重有无具引律令格式的行为,不问行为的情节或后果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不应得为” 《唐律疏议· 杂律》“不应得为”:“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 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5)化外人相犯 《唐律疏议·名例律》“化外人相犯”:“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6)七杀 谋杀、故杀、劫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 --谋杀 《贼盗》“谋杀人”条(256) 【疏】议曰:“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6)七杀 --故杀 《贼盗》“斗殴杀人及故杀人” 疏议曰:“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以刃及故杀者,谓斗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本虽是斗,乃用兵刃杀人者,与故杀同,亦得斩罪。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6)七杀 --故杀 《斗讼》“斗殴误杀伤傍人” “问答”:“假有数人,同谋杀甲,夜中忽遽,乃误杀乙,合得何罪?答曰:此既本是谋杀,与斗殴不同。斗殴彼此相持,谋杀潜行屠害。殴甲误中于丙,尚以斗杀伤论,以其元无杀心,至死听减一等;况复本谋害甲,元作杀心,虽误杀乙,原情非斗者。若其杀甲是谋杀人,今既误杀乙,合科‘故杀’罪。”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6)七杀 --斗杀、误杀 《斗讼》“斗殴误致傍人死伤及误杀助己者” 凡斗殴误杀伤旁人的,以斗杀伤罪论处;致死者,减一等。如在斗殴中跌倒,撞人死伤的,以戏杀伤论。如误杀伤助己者,分别减戏杀伤两等处罚。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6)七杀 --戏杀 《斗讼》“戏杀伤人” “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者。虽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其不和同及于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和,并不得为戏,各从斗杀伤法。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6)七杀 --过失杀 《斗讼篇》“过失杀伤人” 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6)七杀 --劫杀 “劫财杀人”,“劫杀”不是独立的罪名 无独立律文规定 “劫杀”实质为谋叛、劫囚、强盗、略人略卖 人的“加重犯”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7)六赃 --强盗 --窃盗 --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 --受所监临财物 --坐赃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7)六赃 --强盗 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即得阑遗之物,殴击财主而不还;及窃盗发觉,弃财逃走,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強盜。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7)六赃 --窃盗 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 “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疋加役流。”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7)六赃 --受财枉法 “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 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受财不枉法 “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7)六赃 --受所监临 “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 --坐赃 “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8)保辜 为伤害案件刑事责任认定所规定的一种制度(保护受害人) 目的: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8)保辜 辜限标准: “诸保辜者,以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殴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限者五十日。殴、伤不相须。”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8)保辜 --辜限愈长,则罪人责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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