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宋朝法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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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二)刺配 --刺配刑执行复杂: 1.杖责有数量之差和脊杖、臀杖之别 2.刺字有刺背、额、面之分 3.配役有军役和劳役的不同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三)死刑 --绞、斩、凌迟 元、明、清相沿 --决重杖一顿处死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民事法制 一、契约 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 买卖契约: --绝卖 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 --活卖 又称典卖,当所附条件达成,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合理期限内,出卖一方可以赎回典卖物 --佘卖 先以信用取得所买物,之后再支付价金 民事法制 二、物权 1.典(当) 亦称“出典”“典卖”,典当契约称为“质卷” 、“解贴” --典卖权归家长 “辄将田宅、物业典、卖者,准盗论” 民事法制 二、物权 1.典(当) --一物不得两典 --出典人有权在明确约定回赎期内回赎 --典主享有对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优先购买权,但无处分权 --没有约定回赎期限,或约定不清的,法律规定在三十年内允许回赎 民事法制 二、物权 2. 倚当 所有权人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使用权及部分收益权转让他人,以换取现钱的活动,主要以田宅为标的 3. 抵当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田宅的契据作为债务的担保,在约定日期清偿借款后即可取回抵押的契据,是一种更为便利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借债方式。 民事法制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妇女法律主体地位得到扩展 --“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 --南宋:已成婚而丈夫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妻子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 --妇女的再嫁权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 民事法制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2.继承 (1)一般财产的继承:诸子均分 第一顺序为儿子: “未娶妻者,别与聘财” 第二顺序是孙、守寡妻妾: 若儿亡,孙子可以“子承父分”,代位继承 --在室女没有继承权,“减男聘财之半” 民事法制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2.继承 (2)户绝财产的继承 户绝:无男姓子嗣之户 户绝资产包括田宅、店铺、奴婢以及其他资财 --户绝继承的顺序依次是女儿、近亲、官府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户绝资产除丧葬费外,全部由在室女继承;未有在室女的,出嫁女可分得三分之一,其余入官;无亲女则归近亲;无近亲则全部入官 --可遵照遗嘱执行 民事法制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2.继承 (2)户绝财产的继承 继绝:户主死后,无子寡妻为亡夫立嗣,或近亲尊长为夫妻双亡的户绝者立嗣 --立继:亡夫之妻为亡夫立嗣 《宋刑统·户婚律》:立继子须“同宗昭穆相当者” --命继:夫妻俱亡的户绝之家由被继承人之近亲尊长立嗣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宋朝法制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宋朝刑事、民事法制和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重点:宋朝的法律体系、民事与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难点:宋朝民事和刑事法律的发展变化。 第一节 立法活动 法制思想的变化 --君主集权 --崇文抑武 --义利并重 --慎法慎刑 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四年(963年)颁布 --体例:篇(12)、门(213)、律条(502)、律疏、敕、制、令、格、式、起请条 --篇目、律文、疏议几乎与《唐律疏议》同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所有的敕、令、格、式的前面都有一“准”字,以示经过皇帝的批准 --新增“臣等起请”32条 “臣等起请”指窦仪等修律者为适应宋时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虑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这些新增条款,每条冠以“臣等参详”四字 --总括“余条准此”条,附于名例律后 立法概况 二、编敕 敕:皇帝诏令的一种形式,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发布 编敕:对颁布的敕进行整理、删定,分门别类汇编在一起,颁行天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 --神宗时以敕代律,形成“敕、令、格、式”的新体系 立法概况 二、编敕 --编敕活动频繁,敕条数量繁多 --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 仁宗年间设立“详定编敕所”,此前由大理寺兼管 --以敕代律 神宗时∶“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大量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以编敕的形式颁布 立法概况 三、编例 将原临时性的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 (2)“断例”:审判案件的成例 (3)“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例是制定法的补充:“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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