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第一编第六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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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侵权责任抗辩 ;重点问题 ;第一节 责任抗辩概述 ;1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2 一般抗辩事由与特殊抗辩事由。 3 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和相对免责的抗辩事由。 4 免责的抗辩事由和减责的抗辩事由。 三、侵权责任能力问题 (一)侵权责任能力的概念 侵权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资格)。 ;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是同样的资格。其区别在于: 第一,目的不同。 第二,性质不同。 第三,效力不同。 (二)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三)法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三项要件:第一,须有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第二,侵权行为是企业法人的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所为;第三,侵权行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 ;第二节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三)正当防卫的效果与防卫过当的民事责任 1.正当防卫的效果 2.防卫过当的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概述 (二)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与效力 1.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的效力 (三)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和措施不当的后果 ; 1.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概念 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后果分担 (1)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2)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 (3)险情是由避险行为人引起的。 四、其他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一)依法行使权利与执行职务 1.依法行使权利 (1)必须有合法的授权。 (2)不得滥用权利。 ;2.依法执行职务 (1)执行者具有合法授权; (2)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 (3)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或必要的; (4)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 (二)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构成一种正当理由的抗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受害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 (3)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 (4)受害人之同意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  ;(三)自助 1.自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作为正当理由抗辩事由之一的自助,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目的要件。 (2)情势要件。 (3)对象要件。 (4)限度要件。 2.自助的效力 ;第三节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 2.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 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也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不可预见性; (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3)原因的社会性,即产生这一事件的原因来自社会,而不是由于当事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国家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或者自然现象。 3.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 作为不可抗力的国家原因也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不可预见性; (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3)原因的国家性,即产生这一事件的原因来自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而不是由于当事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或自然现象。   ;(三)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的效果 1.不可抗力对过错责任案件的抗辩效果 2.不可抗力对无过错责任案件的抗辩效果 二、关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无论是依据我国现行立法,还是从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意外事件不能构成一种抗辩事由,其理由: (1)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具有包含关系,不可能将二者完全区别开 (2)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将意外事件规定为一种抗辩事由; (3)主张意外事件作为抗辩事由者,完全是套用有关不可抗力的学说,并无理论上的新意。 ;第四节 外来原因的抗辩:受害人过 错、第三人过错 一、 作为抗辩事由的受害人过错 (一) 作为抗辩事由的受害人过错概述 (二) 受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 1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而且达到了法定的严重程度 2受害人实施了某种行为 3受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三)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效力 二、作为抗辩事由的第三人过错 (一)作为抗辩事由的第三人过错概述 (二)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理由的构成要件 1.第三人有过错 2.第三人基于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 3.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构成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 (三)第三人过错的抗辩效力 1.第三人过错与共同侵权 2.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效力 ;(四)第三人过错抗辩的适用范围 以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原本为因果关系理论(第三人有过错的行为构成损害的原因之全部或部分)和过错责任理论(被告只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不对他人之过错所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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