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主体性理念探析以民事司法制度为中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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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主体性理念探析以民事司法制度为中心 文档信息 : 文档作为关于“法律或法学”中“各国法律”的参考范文,为解决如何写好实用应用文、正确编写文案格式、内容素材摘取等相关工作提供支持。正文12929字,doc格式,可编辑。质优实惠,欢迎下载! 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2 文1:司法主体性理念探析以民事司法制度为中心 2 一、主体性基本内涵分析 2 (一)法权主体 5 (二)程序主体 6 三、司法主体性理念与我国民事司法制度 7 (一)对我国现行民事司法制度的检讨——一个主体性的视角 7 1、公民使用法院的机会不充分也不平等 7 2、诉讼程序设计上仍存在不少问题 8 文2:司法主体性理念探析以民事司法制度为中心 9 一、主体性基本内涵分析 9 (一)法权主体 12 (二)程序主体 13 三、司法主体性理念与我国民事司法制度 14 (一)对我国现行民事司法制度的检讨——一个主体性的视角 14 1、公民使用法院的机会不充分也不平等 14 2、诉讼程序设计上仍存在不少问题 15 3、国民参与司法不够 15 (二)理念建构 16 (三)制度建构 17 1、增加公民使用法院的机会 17 2、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设计 17 3、国民参与司法 18 参考文摘引言: 19 原创性声明(模板) 19 文章致谢(模板) 20 正文 司法主体性理念探析以民事司法制度为中心 文1:司法主体性理念探析以民事司法制度为中心 尊重人权已成为现世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也已写入我国宪法。尊重人权要求我们肯定公民的司法主体性,始终关注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正义的需求,充分发挥民权对于推动改革、完善司法的作用。本文拟对司法主体性作一探讨,企望能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有所助益。 一、主体性基本内涵分析 对于主体性的理解,马克思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进行的。在他看来,主体是指有目的有意识地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人作为人类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其特性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主体性是作为主体的人所具有的根本属性。人的主体性通过一种自由自觉的对象性活动(包括实践活动、意识活动)来实现,并且随着主体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人作为主体在其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人对自然的对象性改造关系,第二层是人与人的主体间关系,第三层是人与自身的关系。这三个层次的关系统一于人的劳动创造和交往活动之中。[1] 与之对应,主体性具体表现为人类在改造自然界和社会的活动当中所展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其中,自主性在主客体关系上表现为一种“为我”关系,即主体根据自身需要来改造客观世界,体现为主体的自由意志;能动性则表明主体是能动的主体,其所有行动不是盲目的,而是有目的有计划地改造客体的物质活动,表现为主体的目的;创造性则意味着以人的方式改造物的存在方式,使物按照人的方式而存在,体现了人类的自我超越。[2] 自人类社会文明的早期开始,人的主体性问题就一直颇受学者们所关注。在主体性理论的发展史上,十七世纪法国哲学家笛卡尔从普遍怀疑出发,首先肯定了“自我”的存在。在他看来,“自我”的存在完全是自明的:我虽然怀疑一切,但有一件事我不能怀疑,那就是“我在怀疑”这件事本身;而怀疑活动是思想活动,所以我在怀疑就是我在思想,作为怀疑活动主体的“自我”的存在是确实可靠的。由此,笛卡尔得出了“我思故我在”这个著名的结论或公式,[3] 将“我”作为理性的主体,视为整个世界的出发点,从而对主体性理念进行了有力的论证。 至于康德,则是第一个明确提出并初步建立关于人的主体性、人的自由意志以及道德自律的哲学家。他在区分主体与客体的二元论的前提下,从理性出发解释自由,论证了人的主体性。他认为人作为主体包括两个方面,即认识主体和实践主体。首先,在认识论领域,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康德强调人在认识中的主体能动性,提出了“人为自然立法”的著名命题,高扬了人对自然的主体性。其次,在道德领域,康德提出了“人为自身立法”的命题,并且他还认为,道德主体是人之主体性的最高峰,人只有作为道德主体,才能够达到最高境界的自由。 由此,康德将人奉为整个世界的终极目的,确立了人的中心地位。对此,他曾言道:“如果没有人类,整个世界就成为一个单纯的荒野,世界的存在就是徒然的,没有最后目的的了。”[4] 进入现代以后,思想家们继续宣扬着主体性理念。其中,麦克塔格特甚至说:“个人才是目的,社会不过是手段”,国家“只有作为一种手段方有价值可言”,如果赋予国家以终极价值,那就是“偶像崇拜”,“就像崇拜一根下水管道一样”。[5] 由于现代社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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