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表见代理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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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表见代理制度 文档信息 : 文档作为关于“法律或法学”中“专利法”的参考范文,为解决如何写好实用应用文、正确编写文案格式、内容素材摘取等相关工作提供支持。正文6732字,doc格式,可编辑。质优实惠,欢迎下载! 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文1:浅议表见代理制度 1 一、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2 二、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 3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 4 文2:试析人事档案代理制度 6 一、目前人事档案代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 1.代理人员对人事档案重要性认识不足 7 2.人事代理机构对代理人员的档案材料补充、收集、更新缓慢 7 3.人事代理机构与用人单位职责不明确,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7 4.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未能转变服务观念 8 二、加大对人事档案代理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力度 8 1.提高对人事档案的重视程度,实现人事代理人员的知情权 9 3.明确代理机构与用人单位的职责,规范档案管理的操作程序 9 参考文摘引言: 11 原创性声明(模板) 12 文章致谢(模板) 12 正文 浅议表见代理制度 文1:浅议表见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在民事法律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表见代理则是民事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结合对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学习,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认识做以下陈述。 一、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我国关于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首先见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只规定了有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并没有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的角度,排队了表见代理存在的空间,经过追认的,成为有权代理,没有追认的,就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这一规定,充分维护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却没有顾及到善意相对人的保护问题。该条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关于默示授权表示方式的表见代理的规定,但从文义来分析,“视为同意”与成立表见代理是不同的:首先从结果上看,虽然两者都是由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法律后果,但“视为同意”的含义更接近于“视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视为追认代理权”,这样,“视为同意“的另一个结果就是从“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时起,代理行为的效力才确定为有效,当然这种有效是有溯及力的;而在表见代理制度下,代理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有效的,这种效力始终是确定的。其次,法律没有限定本人在多长时间内作否认表示,这使得法律关系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交易的安全。 应当承认,《民法通则》及其配套规定中代理方面的内容,填补了我国立法上代理制度的空白。但是,当时的理论研究尚不很充分,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也不丰富,因此,法律规定的线条比较粗。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商事活动及其代理行为迅速增多,旧有的法律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合同法》,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代理和委托制度,其中对表见代理做出了详尽的阐述。《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虽然该条只针对订立合同的行为,但由于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履行民事行为的内容主要是订立合同,因而涵盖了代理行为的绝大部分,而且其他行为也可比照处理,所以本条实际上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 在其他方面,《合同法》还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善意相对人的撤诉权①,还专设一章〈委托合同〉②,这些虽然不是直接规范表见代理的,但它们使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更加完善,明确了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分担进行了规范,这有利于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及时解决争议,从整体上完善了代理制度。 二、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及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代理活动涉及三方面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相对人。 代理制度是为适应社会生活和日益复杂的社会现状,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公民、法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要涉及大量的法律事务,进行大量的法律行为,但是由于时间、精力和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以及某些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等原因,从而促使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民法上的代理制度使人们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履行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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