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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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6 -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责任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的授信业务行为,明确授信责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提高小微企业授信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我行的信贷政策、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中心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第三条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指小微企业贷款、承兑、票据贴现、透支、贸易融资、保理、信托、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四条 小微企业授信责任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我行授信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授信责任认定范围 (一)被总行或外部监管机构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不良资产。 (二)授信本金逾期90天以上或利息欠息90天以上。 (三)总行认为有必要进行责任认定的授信业务。 第二章 授信责任人责任划分及责任金认定标准 第六条 形成不良的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认定责任金额为对应不良金额(本金)的0%-10%。 第七条 小微企业授信责任认定对象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环节的责任人,即: (一)责任人及责任认定标准: 1.客户经理:60% 2.团队负责人:10% 3.审贷会委员:15% 4.后台人员:5% 5.有权签批人:10% (二)特别规定: 1.如同一环节涉及多个责任人,可按具体情况共同均摊责任或区分主次责任,其中主要责任人承担90%,次要责任人承担10%。 2.如同一责任人在授信环节中存在多个角色,涉及责任按累加进行追究。 第三章 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人工作变更后的责任划分原则: (一)原授信业务到期归还前,原责任人对原授信承担责任,继办人承接后承担贷后管理责任。 (二)原授信业务授信期内,单笔贷款到期结清后续贷,由续办人承担责任,原授信业务责任人不再承担责任。 (三)原授信业务出现风险预警或已出现风险状况,经有权机构相关会议同意转化(续贷、展期、借新还旧),且有相关材料予以佐证,原授信业务责任人承担授信业务的调查、审批发放和支付的责任,继办人承担继任后相应的贷后管理责任。继办人违反规定转化或降低原授信条件转化的,由继办人承担责任,原授信业务责任人不再承担责任。 第四章 尽职免责评价 第九条 对于进行责任认定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按照尽职免责评价流程开展责任认定。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与发放、贷后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根据各环节履职行为对授信风险影响程度逐项评分,按照评价得分作为责任金计算的重要依据。评价依据见附件1。 根据业务各环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得分情况,将评议得分为95(含)-100分的相关责任人认定为尽职,将得分为80(含)-95分的相关责任人认定为需要改进,将得分为80分以下的相关责任人认定为不尽职。其中,涉及相关责任人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其责任,认定责任金额对应为不良金额(本金)的0%;认定为需要改进的,认定责任金额对应为不良金额(本金)的5%,按其扣分(百分制)比例,对其进行责任金预扣;认定为不尽职的,认定责任金额对应为不良金额(本金)的10%,按其扣分(百分制)比例,对其进行责任金预扣。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一)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标准化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 (三)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工作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商业银行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四)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小微企业存量授信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了损失的; (五)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有合法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授信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六)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商业银行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小微企业信贷资产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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