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对外行为的效力.docxVIP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对外行为的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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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对外行为的法律效力 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包括以公司或者公司筹备组的名义等)对外从事公司设立必要行为时,其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债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而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对外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般认为,公司是设立行为的直接受益者,由其承担设立行力的民事责任比较合理,对公司发起人而言也是公平的。一般情况下,公司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为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对外承担。但有些特殊情况应当具体分析而定。 1.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包括以公司或者公司筹备组的名义等)对外从事公司设立必要行为时,其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债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而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发起人所实施的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的认定,一般认为,发起人为使公司得以有效成立必须对内对外开展一系列设立行为。对公司设立必要行为的界定应按《 公司法》规定或设立章程及协议或依行为的性质,换言之应以在法律上或经济上为公司设立行为所必需为标准。对公司设立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为个人目的或非为公司设立所进行的行为,如为公司成立后开业所作的准备行为则不应包括在内。当然,创立大会经审查认为为公司开业作准备而订立的合同对公司有利,公司也可以予以接受。在我国香港地区,公司设立行为主要包括:(1)确定公司名称、宗旨、资本、股东责任范围及承担责任方式,注册办事处的地点,制定公司章程大纲;(2)制定公司章程细则;(3)选出董事、会计师、律师、开户银行并委托公司秘书;(4)如有必要公开发行股份,就得制作、印刷和发出招股说明书;(5)为组建公司而必须订立的合同;(6)办理公司注册手续。 根据新《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程序要复杂得多,设立行为亦更为复杂,综合起来主要包括:(1)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诬明文件,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2)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3)制定公司章程;(4)接受股东认缴的出资;(5)验资;(6)确立公司组织机构;(7)提交公司登记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办理设立登记。同时,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条件的要求,为设立公司还必须为《 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包括:(8)寻求合作者,制订设立公司的可行性方案;(9)筹措资金,在符合《 公司法》法定资本制度要求的情况下,发起人或股东有可能为了筹集资金而与其他民事主体建立其他民事法律关系;(10)确定公司住所。还有为开展上述行为而进行的公司筹备处的租赁,设立活动所需雇员的聘用,认股书、公开说明书等必要文件的印刷、广告刊登、聘请律师、会计师,为建厂或开业而进行的厂房建造,土地、机械设备的购置等均属公司设立必要的行为。 2.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为非公司设立必要民事行为时,一般认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能直接归于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因为公司并非当然成为该行为的直接受益者。但对于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后的公司可以对该行为予以承认,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意由公司承担,此时,债权人可以以成立后的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这种情况下公司发起人对外所为民事行为,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债权人可以对成立后的公司进行催告,要求其对是否追认予以明确,公司不追认的,债权人只能以公司发起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公司设立必要行为时,作为相对一方债权人,无论公司是否成立,均可以直接以该发起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相对一方当事人没有义务去了解发起人在实质上是为谁的利益而为民事行为。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上述合同进行了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了合同权利,合同相对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和该出资人或发起人共同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合同相对人与公司重新约定解除出资人或发起人合同责任的,从其约定。 4.公司发起人所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标准。公司发起人在发起和设立公司时,如果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损害右效设立的公司的利益,公司发起人应当对所设立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发起人一旦承担发起和设立公司的职责,即应对所要设立的公司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公司发起人如果违反此种注意义务,并导致了所设立的公司受到损害,公司发起人即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如果交易相对人也是出于恶意,则公司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5.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或者由于发起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以及超出发起人权限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应由全体发起人负责,债权人应向实施该行为的发起人主张权利。 6.关于公司设立费用的承担,也应明确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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