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用水用电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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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 大学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加强水电管理,节约水电经费,提高资源效益,根据《电力法》、《水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服务,维持水电供用的正常秩序。坚持安全、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浪费水电和不安全用电行为。实行“装表计量,定额供应,超额收费,违章处罚”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水、电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置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协调部、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处、国际交流处、教务处、财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监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处、基建处、保卫处、校医院、后勤保障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水电工作会议。 第五条 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节能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统筹解决在节约型校园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水电管理总体目标和任务; (二)审批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批院系水电定额指标和节能改变经费的使用; (四)审批水电设施更新、改变计划; (五)审批其他水电管理事项。 第六条 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节能办设在后勤保障部,负责水电管理与节能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订计划用水、用电指标,与地方水电部门的业务联系; (二)负责拟订学校水电规划和水电定额指标,上报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三)受理用水用电申请,以及对各单位用水用电的监督、检查和奖惩; (四)负责全校日常用水、用电的计量、统计、分析、核算和收费工作; (五)拟订水电设施规划,参与改变、验收,做好图纸收集、整理、归档; (六)有计划地进行节能技术改变,降低水电消耗; (七)监督、管理水电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 使用单位水电管理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日常水电管理工作; (二)核对抄表数据和水电费用,并按时缴纳水电费; (三)协调配合水电紧急抢修,共同做好水电节能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用水用电申请 第八条 新增、扩容、变更户名使用学校水电的用户应先办理申请手续。参照《大学新增或临时用水用电管理细则》,申请单位填写《大学用水用电申请表》,交节能办审批。 第九条 非学校拨款用户需签订《大学用水用电协议》(附件3),由节能办指定接水接电位置,委托后勤保障部施工、装表,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条 为加强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大功率电器的增加。用户如需增添一千瓦以上电器,必须向节能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经线路增容方可使用。 第四章 计量管理 第十一条 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实行装表计量。 (一)节能办负责全校范围内用水用电情况的计量和统计。 (二)临时用水用电(含基建、大修等施工用水用电)用户,应安装计量表。未装表的用户,按用水管径流量、用电设备装机容量、使用时间等估算用量。 (三)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用房区域调整时,用户应及时通知节能办备案,以保证计量准确。 (四)计量表若发生接线错误或精确度不够时,用户应及时报节能办,由节能办按调查的实际情况校对核实,给出测算结果。 (五)对于已接入能源监管系统的远程计量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其正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关闭电表或网关电源、拔掉网络线、更改网络设置等。 第五章 水电费结算 第十二条 全校逐步实施全面装表计量、有偿供用水电。 (一)水电收费价格参照《大学水电收费标准》执行。 (二)学校财务处建立水电费专用账户。与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的往来票据由节能办负责核对,上交学校财务处拨款支付。 (三)水电费统一由节能办代收。学校委托节能办对独立核算的单位进行水电抄表、核算、收费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学校水电的用户实行分类收费管理。 (一)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的用户。学校公共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公用场馆、网络中心、路灯、水泵等公用水电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二)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定额部分由学校承担,超额部分由用户自理。学生宿舍等用电定额为每间每月20度,用水定额为每人每月3立方米。其他纳入定额管理的院系水电定额指标另行制定。 (三)实行按实收费的用户。中山北路校区幼儿园、附小、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教职工宿舍、经营性用户、基建或大修工程等。 第六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单位)未经节能办批准,不得私自在学校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十五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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