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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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 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为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师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校园内所有食堂、超市、便利店、咖啡吧、小吃店、饮料店、甜品店和牛奶棚等与饮食、饮水有关的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包括后勤保障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属的餐饮服务实体以及学校引进的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社会企业。 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各食品经营者应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工会、团委、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部、保卫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六条 成立以后勤保障部膳食与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校医院等单位组成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组,代表学校组织实施全校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管理职能,负责对各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推进各餐饮服务者按照食品加工规范化要求进行操作,处理师生的投诉、意见和建议,配合校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向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组以例行性检查、突击性检查、暗查等多种方式督查、检查各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卫生情况。督查、检查的主要依据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高校“六T”实务现场管理达标食堂管理规范》等,对未尽事宜可另行制定操作规范提交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实施。 (一)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组履行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拍照、留存有关证据; 5.批评教育相关人员、开具整改通知单和向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检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6.封存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并向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报告情况,配合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7.建议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闭校园内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组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整改要求,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工会、团委、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部、保卫处、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各食品经营者在校园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后勤保障部签报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我校从事相关食品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条 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配合,根据校园业态分布情况,合理规划设置校园内食品经营场地,对学校出租商铺等入驻进行食品安全前置审批,严格设定各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对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方便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校园餐饮,经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设立(附件一:大学出租商铺入驻食品安全前置审批表);定期审查其经营资质和范围,检查其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和经营管理状况,对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给予处罚,问题严重的予以清退,对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出租出借工作规范和分类管理原则,后勤保障部负责校园内保障类(学生食堂等)餐饮的管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校园内相关餐饮(华申公司、丽娃商场、闵行校区发展空间等)的管理,饮水类按照“谁出租、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要求进行管理,后勤保障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对管辖区域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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