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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80
CCS A 18
3401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401/T 247—2022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基本要求
2022 - 5 - 9 发布 2022 - 5 - 9 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401/T 247—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教育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幼教集团、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包河区教育体育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朝阳、方芳、费广萍、何宜梅、李星星、杨兴东、张承梅。
I
DB 3401/T 247—2022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合肥市幼儿园教职工的基本要求、资格要求和配备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合肥市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教职工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尊重爱护幼儿,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4.2 教职工上岗前应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4.3 教职工应无犯罪经历、吸毒记录、精神病史。
5 资格要求
5.1 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符合以下要求:
——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具备5 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
——具备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任职 1 年内,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2 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具有其他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到幼儿
园工作,应在上岗前接受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并合格。
5.3 保育员年龄应在55 岁以下,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县区级以上专业培训。
5.4 卫生保健员应具备中等医护专业资格或高中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幼儿保健专业培训,取得县区级
卫生部门资格认可。
5.5 食堂从业人员需接受县市区级以上的专业培训。
5.6 安保人员、财会人员、校车司机、工勤人员等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相关岗位资质要求。
6 配备要求
6.1 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应符合表1 要求。
1
DB 3401/T 247—2022
表1 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
服务类型 全园教职工与幼儿比
全日制 1:5~1:7
寄宿制 ≥1:3.5
6.2 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标准应符合表2 要求。
表2 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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