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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行政诉讼
五 、 行 政 诉 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授权 的组织 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 向人 民法 院寻求司法保护 ,人 民法 院通过对被诉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 审查 ,在双方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参与下 ,对该行政争
议进行 审理和裁 判的司法活动 。
1989年4 月4 日由第七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 14年 11月 1 日
第十二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 17年6月27 日
第十二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诉讼法 》 (以下简称 《行政诉讼法 》 )是行政诉讼 的法律依据 。
在我 国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 ,是 国家诉讼制度 的
基本形式之一 。行政诉讼也是行政法制监督 的一种特殊形式 。
五 、 行 政 诉 讼
(一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 ,可 向人 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
(1 )对行政拘 留、暂扣或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 、罚款 、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 的。
(2 )对 限制人身 自由或对财产 的查封 、扣押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的。
(3 )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 限 内不 予答复 ,或者对行政机关
作 出的有关行政许可 的其他决定不服 的。
(4 )对行政机关作 出的关于确认土地 、矿藏 、水流 、森林 、 山岭、草原 、荒地 、
滩涂 、海域等 自然资源 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的决定不服 的。
(5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的。
(6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
绝履行或不 予答复 的。
五 、 行 政 诉 讼
(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 自主经营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的。
(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 除或者 限制竞争 的。
(9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
(10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或者社会保 险待遇
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 除政府特许
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 的。
(12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的。
五 、 行 政 诉 讼
(二 )诉讼管辖
1 .级别管辖
基层人 民法 院管辖第一 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 民法 院管辖下列第一 审行政案件 。
(1 )确认发 明专利权 的案件 、海关处理 的案件 。
(2 )对 国务 院各部 门或省 、 自治 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所作 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
讼 的案件 。
(3 )本辖 区内重大 、复杂 的案件 。
(4 )其他法律规定 由中级人 民法 院管辖 的案件 。
五 、 行 政 诉 讼
2 .地域管辖
(1 )行政案件 由最初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 院管辖 。经复议
的案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可 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 院管辖 。
(2 )对 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 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
地人 民法 院管辖 。
(3 )因不动产提起 的行政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 民法 院管辖 。
(4 )经最高人 民法 院批准 ,高级人 民法 院可 以根据 审判工作 的实 际情况 ,确定若
干人 民法 院跨行政 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五 、 行 政 诉 讼
(三 )起诉和受理
(1 )对属于人 民法 院受案范 围的行政案件 ,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先 向上一
级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政机关 申请复议 ,对复议不服 的 ,再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诉讼 ;也可直接 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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