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历史答卷(全 萍 华东政法大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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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历史答卷 全 萍 华东政法大学 上传时间:2008-6-27 作为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社会公众股股东对资本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资本市场快 速、稳定、健康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积极参与。近年来,我国从立法、行政、司 法三方面着手,在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较大努力,虽然这些努力还存在许多有 待完善之处,但这些努力已经使得我国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一、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新《公司法》 2005年 10月27 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新《公司法》改变了我国公司 法因以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为主要目标而导致的忽视投资者保护的缺陷,把少数股东权益保 护作为公司法改革主要目标之一,在平衡多数股东控制权与少数股东利益方面取得了巨大的 进步。由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普遍持股数量不多,此次新《公司法》对少数股东保护的加强无 疑在我国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历程上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之下,新《公司法》在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大量制度 创新。首先,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诚信义务”,要求股东不得利用其股东权侵害公司或 其他股东的利益,并把这一义务规定在总则中,起到提纲挈领式的作用,统领整部公司法关于 防止多数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少数股东利益的规定。股东“诚信义务”不仅限制多数股东行 使表决权的行为,也对多数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影响公司业务执行的行为进行规制。无论在何 种情况下,多数股东都不得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侵犯少数股东的利益。控制股东“诚信义务” 的确立,将有效限制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改善少数股东的法律地位,为少数股东抵制侵害 自己利益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武器。这一新的规定无疑是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义务规定的一次 重要飞跃。除了这一总括性的规定之外,新《公司法》还在之后的章节中设计了一系列限制 多数股东控制权、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制度,形成了对“诚信义务”这一抽象原则的具体化。 经过对国外公司法的分析研究,新《公司法》几乎借鉴了所有经实践证明对于少数股东保护 有效的制度,并结合我国特殊国情加以调整,使各项制度相互配合、有机地融合到新《公司法》 中,形成保护少数股东的一整套制度。其中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的主要包括两方面:防止 少数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前预防机制以及少数股东权益受侵害后的事后救济制度。前者包 括股东知情权(查账权)、少数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和提案权、累积投票制度和投票权排 除制度,后者包括请求赔偿权、股东派生诉讼等制度安排。 (二)新《证券法》 原《证券法》是在1999年7月1 日正式颁布实施的。该法的实施,对加强证券市场监管, 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入世后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快速接轨,以及 人们对证券市场的认识逐渐清晰和明确,该法也日益凸显有待完善的一面。这既有当初制定 该法时主要强调避免经济和金融危机的原因,也有制定者缺乏经验致使该法在前瞻性、全面 性、操作性、兼容性等方面欠缺的原因。为此,2005年10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 1 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新的《证券法》。本次修订,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许 多方面大幅修改了《证券法》的原有规则,以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为重,解决了现行证券法制 上存在的一些漏洞;调整了现行《证券法》多项重大的禁止性规定,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 新留下必要的法律空间;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强化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新 《证券法》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很好 地起到了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作用。 1.虚假信息发布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 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信息,否则对其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证券公司财务监管责任的强化。新《证券法》特别强调要对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 进行更为严厉的财务监管,尤其是禁止证券经营机构以各种方式挪用客户资金。在对证券公 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财务风险管理上,新《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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