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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是什么意思? 已经颁布并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条文中,规定了“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网络安全法》中“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规定引起了讨论和争议。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够严谨,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模糊和误解。其实无论从法律方面还是实际应用方 面,如果去掉“强制性”,改为“国家标准的要求”,完全不会造成法律条文、力度、要求以及执行上的任何损害或不利影响。 既然《网络安全法》已经将“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入法了,那该怎样理解其含义呢? 大致上,可能有三种解释。一种解释认为,“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指的就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如果尚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则指向潜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咱们先看看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怎么从法律上定义的。 按照国家标准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两者之间没有中间地带。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 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九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可见,“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法律中就是指标准本身,说明标准的性质,而没有留出“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空间。如果“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指的就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意味着只有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规定才能满足条文所指内容的要求。这样的话,直接用“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这样的文字即可,既可以包括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又涵盖了以后将要制订的强制性标准,为什么还要用如此含糊的说法呢? 笔者不认为在《网络安全法》中提到“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处,只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才可以满足监管需求。例如,对于现行“信息安全产品”的监管,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再加上一系列推荐性国家标准,完全不依赖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比较完整地建立起了信息安全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并且可以有效地实施监管。所以,对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依据法规制度和推荐性国家技术标准,也完全可以解决监管问题。 需要提示的是,制订这样的强制性国家技术标准,很可能需要增加一个程序,即向WTO成员通报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详细请见文后的注)。 第二种解释认为,“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指的是,对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符合某一推荐性国家标准,那么该推荐性国家标准就成为事实上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即成为“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某个法规、规章、规定、办法、文件或者招标书要求符合某个推荐性标准的全部或部分要求,使这些要求成为必需的条件,因而有了一定的所谓“强制性”,是非常正常的通用做法。例如,中国移动招标定制手机,要求手机供应商提供的手机必须符合某些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且要求实现中国移动有关手机界面的企业标准,这并不能说明这些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该项企业标准就成为强制性的标准。 还有第三种解释。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要求项中,一般都有“应”的要求和“宜”的要求。“应”通常指那些应该或者必须要实现的要求,即只有全部符合了“应”对应的要求,才算符合该标准。而“宜”通常指那些推荐或建议实现的要求,往往代表着发展的方向。如果没有满足某个或某些“宜”的要求,并不能说不符合该标准。所以,如果满足了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全部“应”对应的要求,即认为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显然,以上三种解释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如前所述,“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提法不够严谨;既然《网络安全法》已明确这样规定且已经实施,笔者建议可以按这样的理解执行: 1)如果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需要制订强制性国家标准,需要满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2)如果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现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涵盖的,需要符合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即至少满足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应”的要求。 例如,《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已经建立了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目前没有对应的强制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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