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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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PAGE 1 集团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养,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嘉奖 第三条嘉奖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赐予嘉奖: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果的; 3.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果;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当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专心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赐予嘉奖事项的。 第四条嘉奖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嘉奖项目。 1.精神嘉奖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嘉奖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嘉奖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创造、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挡,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创造、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准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赞扬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 (1)品德优良、技术超群、工作专心、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听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削减成本开支,节省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嘉奖标准。 第七条其他嘉奖规定。 1.凡获社会各类嘉奖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依照嘉奖标准,员工1年内嘉奖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4.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嘉奖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公司可通过嘉奖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嘉奖程序。 1.员工有符合嘉奖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准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人事部审核打算,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争论打算; 3.争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嘉奖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嘉奖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嘉奖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惩罚 第九条惩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惩罚项目: 1.精神惩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惩罚。 (1)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十条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扰公司权益; 5.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煽动他人不听从规定或怠工; 7.多次欺诈、谩骂、威逼主管; 8.利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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