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相关45条重要裁判指引(上).pdfVIP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相关45条重要裁判指引(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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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相关 45 条重要裁判指引(上) 作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条《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在此限。但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婚后怀孕的 情形是否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 认为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主要包括: ①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②女方小产后,身体健 康已恢复的;③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④一方对对方有 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 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前与他 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婚姻关系尚未 确立,男女双方之间未产生夫妻间的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 婚前性行为属道德问题,不属法律问题,所以此种情形不属 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婚前与他人发 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应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在此情况 下无必要再保护女方。我们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二、原审 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 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 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说明:第二条是对二审发 现不符合《婚姻法》第 34 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 求”情形如何处理的裁判指引。 参见《婚姻法》第 34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在未发 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如 何处理的复函》 (1957 年 7 月 19 日)。[2] 一般情况下,女方 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 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因此不论是一审阶段或者二审阶段, 只要女方不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又认为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 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的,均应裁定驳回男方起诉。 三、请 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 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 程序处理。 说明:第三条是对无效婚姻适用范围的裁判指 引。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 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无效 婚姻案件不适用调解,且采取一审终审制审理。事实婚姻则 应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调解 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3] 四、人民法院受 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 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 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 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可以准许。 说 明:第四条是对无效婚姻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拒不到庭 如何处理的裁判指引。 《婚姻法解释(二)》第 2 条规定了无效婚姻案件不准许撤 诉的规定,但原告撤诉不成时可能拒不到庭,在此情况下同 样也不应按撤诉处理。 [4] 第二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 》 第 8 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已消失的,人民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因此此时当事人申 请撤诉不受无效婚姻相关条文的限制,如登记时未达定婚 龄,申请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 五、离婚案件 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 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 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 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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