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纠纷案例分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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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纠纷案例分析 法盛金融投资 fashenglawfirm 一个集法律、金融、投资一体的具有强大检索功能的专业公 众号,提供金融投资及法律实务的干货文章资讯及服务,提 供法律、案例、商标、企业信用等综合查询服务。导读:反 腐大剧《人民的名义》中关于大风厂股权纠纷的问题引起网 友热议,现实生活中,股权变更登记也是注册登记工作的重 点和难点。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相关问题,极 易引起争议,导致股权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本期法 信小编对工商机关对股权转让登记的审慎审查问题梳理了 相关法律、案例、专家观点,供读者参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修正)第三十 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 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 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 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 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法办〔2012 〕62 号)二、登记机关进一步核实申请材料的问题登记机关无法 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者盖章的真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 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 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 性,登记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请求 判决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 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 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 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 记。 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 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 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 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 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 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 《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 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 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 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 起 60 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 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 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 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 登记的决定。相关案例 1.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审慎审查原则 公司登记机关在核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时, 应秉持何种审查原则?关于公司登记审查,理论上一直存在 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分,伴随着这种划分一直有着无休止 的争论。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公司变更登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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