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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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学问〕合同违法行为监视处理方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视处理方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1号 《合同违法行为监视处理方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壹○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违法行为监视处理方法 第壹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爱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背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敬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的规定,负责监视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视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和引导相结合,惩罚和训练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催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施行以下欺诈行为: 〔壹〕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别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迷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迷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力量,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局部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供应虚假担保; 〔十〕采纳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施行以下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壹〕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制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值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状况下,为别人施行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供应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运营者和消费者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运营者不得于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以下责任: 〔壹〕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 〔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供应的商品或者效劳依法应当担当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担当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担当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运营者和消费者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运营者不得于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以下责任: 〔壹〕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担当应当由格式条款供应方担当的运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担当的责任。 第十壹条运营者和消费者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运营者不得于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以下权利: 〔壹〕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恳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恳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说明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背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壹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赐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壹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细微且准时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惩罚;主动消退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惩罚;经催促、引导,可以主动改正或者准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惩罚。 第十四条违背本方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说明。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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