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脑瘫康复训练工作规程.pdfVIP

社会福利机构脑瘫康复训练工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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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脑瘫康复训练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福利机构脑瘫康复训练工作, 促进社会福利机构内脑瘫儿童的健康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其他开展脑瘫康复训练的社会福利机 构应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的宗旨是:维护儿童基本权益,以科学的康复知识和 技能为指导, 开展脑瘫儿童的康复训练, 培训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康复专业人员, 促进儿童自 身发展,帮助儿童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 本规程所列举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第五条 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 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 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 model base of the cerebral palsy rehabilitation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批准, 具备为脑瘫儿童提供有效、及时、科学的康复治疗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康复中心)。脑瘫 康复训练是民政康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示范基地的职能是为脑瘫儿童提供有效的康复训 练和服务,提高脑瘫儿童的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 在脑瘫康复训练方面达到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或国内的先进水平, 并能推动所在地区乃至全国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康复训练的整体 发展水平。 第七条 脑瘫 cerebral palsy (一)定义 : 出生前到生后 1 个月内各种原因所引起的脑损伤或发育缺陷所致的运动障碍及 姿势异常。 (二)诊断条件: (1) 引起脑性瘫痪 (简称脑瘫 ) 的脑损伤为非进行性; (2) 引起运动障碍的病变 部位在脑部; (3)症状在婴儿期出现; (4) 有时合并智力障碍、 癫痫、 感知觉障碍及其他异常; (5) 除外进行性疾病所致的中枢性运动障碍及正常小儿暂时性的运动发育迟缓。 (三)临床分型: (1)痉挛型 (spastic) :以锥体系受损为主; (2) 不随意运动型 (dyskinetic) :以 锥体外系受损为主,不随意运动增多,表现为手足徐动 (athetoid) ,舞蹈样动作 (choreic) ,肌 张力不全 (dystonic) ,震颤 (tremor) 等; (3)共济失调型 (ataxic) :以小脑受损为主; (4)肌张力低 下型 (hypotonic) :往往是其他类型的过渡形式; (5) 混合型 (mixed) 。 第八条 脑瘫康复训练 the cerebral palsy rehabilitation 脑瘫是一种综合性残疾, 因此脑瘫儿童需要进行综合性康复训练。 康复训练是一个长期的过 程,要进行正规的、系统的康复训练,并与日常生活的各种动作结合起来。 第三章 示范基地基本配备 第九条 床位 收治脑瘫儿童的床位总数在 20 张以上。 第十条 设施设备 (一)设置科室:功能评估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语言治疗室、引导 式教育室、矫形器制作室、传统康复治疗室等。 (二)康复器材: 角椅、 体操垫、 姿势镜、 站立架、 学步车、 斜床、 平行杠、 助行架、 插板、 平衡板、滚筒、巴氏球等运动训练设备;日常生活活动训练用器械、日常生活自助器具等; 对弱智儿童开展早期启智教育, 认知,语言交往,适应社会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特殊教育 和训练的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力资源配置 具有一至二名康复医师, 其中一名具有康复医学主治医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二名以上康复治 疗师(士),四名以上康复护士,二名以上的专职或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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