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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审批流程图 国土资源部地勘司负责受理以下范围的勘查项目申请: 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2、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3、 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4、 石油、天然气及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5、 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探矿权登记审批内部工作按受理 -审查- 审核- 复核-签发-通知- 发证- 备案-公告 等各程序顺序进行。 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40 日内(修改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按照收到探 矿权申请的先后顺序逐一审批,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1.探矿权新立申请 ⑴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 3 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 3 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 1 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 1 份); ⑶ 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涉外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非法人营业 执照》,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复印件, 1 份); ⑷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 ,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 (复印件, 1 份); ⑸ 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⑹ 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⑺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⑻ 交通位置图( 1 份); ⑼ 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 份); ⑽ 合作勘查项目申请还应提交合作合同(复印件, 1 份)。 2.探矿权变更申请 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 3 份,每跨一个省级 行政区增加一式 3 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 1 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 1 份); ⑶ 勘查许可证(原件); ⑷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 ,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 (复印件, 1 份);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⑴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1份); ⑵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1份); 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变更前原探矿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⑷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1 份); 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3.探矿权延续申请 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 3 份,每跨一个省级 行政区增加一式 3 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 1 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 1 份); ⑶ 勘查许可证(原件); ⑷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 ,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 (复印件, 1 份); ⑸ 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复印件, 1 份); ⑹ 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1 份); ⑺ 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4、探矿权保留申请 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 3 份,每跨一个省级 行政区增加一式 3 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 1 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 1 份); ⑶ 勘查许可证(原件); 首次申请保留的,还应提交: ⑴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复印件, 1份); ⑵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1份)。 5、探矿权注销申请 ⑴ 《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1 份); ⑵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⑶ 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⑷ 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⑸ 勘查许可证原件。 二、审查工作说明 审查人按下列顺序进行审查: (一)申请勘查区块内的矿权设置情况审查 1、 对于新立跨省项目和变更登记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项目,重点审查在申请的 区块范围内是否有已经设置的矿权存在(需向省地矿厅或有关机关核实)。 2、 对于涉外勘查申请项目,商请军事部门说明在申请区块范围内是否准许外国 人进入进行勘查工作。 3、 对于海域勘查申请项目,商函国家海洋局,确认在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 行勘查是否会对已有的海洋设施或海底设施造成影响。 上述矿权设置情况审查待有关方面回复意见后, 视情况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受理 申请。受理申请的, 由审查人通知申请人将登记费 1 00元汇入指定帐号; 不予受 理申请的,由审查人向申请人发“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说明原因,及时 退回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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