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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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根据行为角度界定的经营者可以分为三个类型: 1、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2、没有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者。 3、不是经营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但实施了妨害竞争的行为的人。 如何理解经营性? 营利性不是指专门营利、主要营利或惯于营利,而是指该行为可以或者可能带业利润。 营利性一般伴随盈利后果,但盈利后果不是必要条件。 营利性一般要求有营利目的,但是鉴于目的属于主观范畴,难以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有营利宗旨或专门、清楚的营利目的,只要发生盈利后果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即不影响行为营利性的认定。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滥用竞争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如何理解违法性?是严格的法定主义还是一般条款主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一般条款,为什么? 在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根据一般条款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类: 1、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网络超链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4、其他不当利用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对竞争对手的广告进行抄袭、模仿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般条款与具体规范的关系实质上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三)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四)所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竞争秩序 如何理解竞争关系?广义的还是狭义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行为(假冒仿冒行为)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定义 2、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两法保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法起着某补充作用。 3、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问题 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行为包括: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或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我国知识产权虽然对外观设计、著作权作了保护,但无法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提供一般性的全面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填补了这一空缺,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提供了一般性的保护。 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没有对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任何定义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知名商品以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 如何认定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的认定可采用的两种方案:一是事先审定;二是,行政和司法认定。 ;(四)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这一规定弥补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保护专用权保护的不足。 企业名称即商号与商标的共同之处但也有不同。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实质是为了通过仿冒混淆,引起公众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根据《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仿冒他人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第一,企业名称是知名的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第二,企业名称权为经营者独有;第三,他人擅自使用;第四,引人误解。 对企业名称应把握: 企业名称不仅包括完整的企业名称,也包括单独的商号 企业名称不仅包括企业名称和商号,还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其他组成部分或字号 企业名称不仅包括注册商号,还包括未注册商号,不过,未注册商号必须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才能获得保护。 ;(五)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 1、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行为 质量标志是指证明经营者的商品质量达到了一定水平的符号或标记。质量标志主要包括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和其他质量标志。 1)认证标志 它是指认证机构证明商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而由认证机构颁发并准许在商品上使用的专用质量标志。1992年1月23日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通过了《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名优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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