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正当防卫.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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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专业资料整理 2019 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正当防卫 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但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 正当防卫前提 正当防卫不仅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 也可以是国家、 公共利益或他人, 很多同学错误的 认为正当防卫只能为了本人利益。 我们在现实社会中也有很多见义勇为事件, 比如之前比较热门的“于欢案”,于欢在母亲在遭受债权人侮辱时,情急之下拿起水果刀刺伤债权人,最 终法院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很明显这个案件就是于欢在为了母亲的人身利益而做的正当防卫。 防卫起因 正当防卫必须存在不法侵害。很多案件中不存在现实的侵害,只是行为人自己想出的, 比如说某女在回家的路上有人拍了她一下只是想问路, 而她以为要抢劫, 将此路人打伤, 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防卫时间 必须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且还未结束, 很多时候在题目中出现侵害已经结束才进行防卫,这种不能构成正当防卫,通常情况下是故意犯罪。比如张三打李四,发现自己打不过李 四,就逃跑,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就不可以在进行正当防卫了。 防卫意图 在主观意识上一定要有防卫的意思, 不能挑唆, 不能是互相斗殴, 因为正当防卫的主观上是正当的,所以主观没有防卫意思,仍然不构成。 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一定值针对不法侵害人本来实施的, 如果张三在追杀李四, 李四把张三的妻子绑架以此威胁张三放弃追杀, 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这时不法侵害人是张三, 而不是他的妻子,所以也不是。 防卫限度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一点在考试过程中相对比较好判断, 一般是不需要伤害对方生命的。 但是对于一些杀人、 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不需要考虑限度问题的,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是正当防卫。 【例题再现】 张某为躲避愁人李某的追杀, 逃命过程中遇到一伙朋友, 便叫上朋友一起反抗张某,张某一看李某人多势众便扔下铁棍要逃跑,李某不服气,捡起铁棍将张某打伤。 李某打张某的行为构成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伤害 D.过失伤害 【答案】 C。解析:首先看张某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针对李某的不法侵对不法侵害人李 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针对追杀行为, 没有限度要求, 但是正当防卫要求防卫时间是已经开始 而且还未结束, 而张某看到人多已经结束了侵害, 此时不符合时间要求, 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是对张某的一个故意伤害。所以应该是故意伤害。 只要当掌握这几点, 遇到题目是去找这些条件,如果能对应, 他将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条件不匹配就去考虑其他情形。不要过分加入自己的主观感受,按照知识点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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