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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征管解读主讲人: 李建超总分机构税收政策及征管 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总分机构税收征管 四、实际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判定标准新税法对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政策和地区利益搏弈的结果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一)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判定标准 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二)新税法对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5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法成立有自主经营的财产法人有明确的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汇总纳税。如果居民企业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则居民企业和其营业机构均应作为独立的纳税人 小结:新企业所得法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三)政策和利益的搏弈的结果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适用范围 1.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2.总分机构仅指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一律并入相应的二级机构。3.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4.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以下机构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1、原有中央汇总缴纳的。如铁路、邮政、四大银行、政策性银行等。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3、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总分机构预缴办法。 4、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总机构及其全部分支机构均在我省(Ⅰ类型企业)总机构在我省,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Ⅱ类型企业)总机构在外省,部分分支机构在我省(Ⅲ类型企业)★★★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我省总分机构类型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二)基本方法就地预缴统一计算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分级管理 1.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2.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3.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4.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5.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预缴方式 总机构根据当期实际利润总额,按照规定的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四)预缴比例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50% 50%由分支机 总机构构预缴 预缴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1、总机构统一计算的预缴税款,50%由总机构预缴,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 2、总机构预缴分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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