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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来源: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时间: 2015-09-28 第一章综述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 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 有 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 编制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 《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 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 作为定金; (2 )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10% ; (3 )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 ; (4 )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30% ; (5 )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 7 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 3 个月内, 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 付设计费总额的 10% ; (6 )工程结构封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5% ; (7 )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 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 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 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 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 提前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 发包人向设计人 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 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50% ,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 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页脚内容 精心整理 2.1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2.2 “设计基本服务 ”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 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 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 务计费为 “设计基本计费 ”。 2.3 “设计其他服务 ”是指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 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包括设计总包服务)、采用绿色建筑设计、应用 BIM 技术、采用被动式 节能建筑设计、采用预制装配式建筑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施工图 预算、建设过程技术顾问咨询、编制竣工图、驻场服务;提供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概念性建筑方 案设计、 建筑总平面布置或者小区规划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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