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转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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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转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其他权力)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转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怀远县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转报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13项,项目名称:“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转报”。 一、监管任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对病残儿医学鉴定转报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县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科负责病残儿鉴定审核转报工作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委行政审批科、计划生育业务管理科、监察室负责对鉴定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规范受理。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二)成立鉴定专家组。县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科负责病残儿鉴定审核转报工作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县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病残儿鉴定材料初审的具体工作。成立鉴定初审专家组,由中心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三)规范开展鉴定材料的初审。初审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四)及时送达。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公开公告 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四、监督检查 (一)加强层级监督。 I.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及程序 1.检查提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当事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审核申请人的身份、与病残儿的关系、年龄、生育史等情况。 2.检视小孩是否有明显残疾,审核确认母子合影照片,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按时将《申请表》及申请当事人提交的病历材料报送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II、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及程序 1.对各村(居)委上报的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当事人的情况及材料进行再次核实,上门家访,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即了解父母双方的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情况)。 2.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病残鉴定的当事人按《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登记表》内容进行登记,汇总。 4.按时将《申请表》、病历材料、报送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III.县卫计委妇幼健康科的工作职责及程序 1.结合工作实际成立鉴定初审专家组。 2.鉴定初审专家组在接到各镇(街)上报材料后,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生育政策,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对病历材料进行分类,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初筛。初筛工作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 3.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汇总各镇(街)的《登记表》,对初筛符合鉴定条件者整理上报。 5、病残儿的医学鉴定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二次,,时间是每年的第二和第四季度。县应在鉴定前的30日前将三套材料(《申请表》及其病历材料等),报送市卫计委妇社科。 6.在接到市卫计委妇社科下发的体检通知及有关审批结果后,均应在10天内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到申请当事人。 7.在接到市卫计委关于组织病残儿体检的通知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体检。 8.按《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的随访登记工作。 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长期保存。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五、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核义务的; 3.对从事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转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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