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生会规章制度5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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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生会规章制度 5 篇 篇一:高中学生会管理 制度 碧莲中学学生委员会部门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组织的部门设置,明确其职权划分和干部配 置,特根据《碧莲中学学委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委员会修改,报学代会或团委批准生效。 一、学生委员会及其主席团 第三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简称学委会,委员人数 应为奇数,一般为十三人,委员提前离职时由学委会决定替补人选, 替补委员不得超过本届当选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参照学代会一年召 开一次,故每届学委会的任期一年。学委会及主席团组成必须公开, 并有效宣传使广大师生了解。 第四条 学委会从委员中推选产生主席一名和副主席两名,组成 学委会主席团,主席负责全面工作,两位副主席进行分工,主席团与 当届学委会任期相同。 第五条 学委会在学代会闭幕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 解释《学生委员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二) 制定、修改学委会内部的一般性规章; (三) 根据主席团的任免意见,做出调整下属各部门的干部职 务的决定; (四) 讨论、决定学委会的工作方针、活动计划和重要工作事 项,并监督其执行实施; (五) 监督、指导下属各部门的工作或活动,组织各班委适当 参与学委会的工作或活动; (六) 分配工作任务给下属部门,并授权下属部门; (七) 学委会对学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学代会闭幕期间对 校团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他受学校或学代会委托的工作职权。 第六条 学委会通过会议的形式行使职能,学委会应每月召开一 次正式会议, 一般为每月的第一周的适当时间, 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 延后召开。 学委会正式会议由主席团负责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认为有 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非学委会委员的其他学生干部可列席会议。 第七条 学委会主席团负责学委会的日常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代表学委会对学代会或团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主持学委会的日常工作,对学委会的工作方针、活动计划 和重要工作事项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三)召集、主持学委会会议,决定会议议程; (四)督促、领导下属各部门的工作,接受下属各部门负责人的 工作报告 ; (五)考察、选拔下属各部门干部的候选人,拟定任免意见,提 交学委会会议决定; (六)其他由学校有关部门或学委会委托的工作职权。 第八条 学委会主席团的成员必须努力了解我校与学生工作的有 关事项,认真督察下属干部的工作情况,对学委会工作做出更全面、 更实际的考虑,多听取老师、下属干部、广大学生的意见,主席团成 员之间和主席团成员与主管老师之间应根据需要经常进行讨论和交 换意见,最大程度的有效行使职能。 第九条 学委会主席团的成员必须接受主管老师和学委会全体委 员的监督,恪尽职守,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依照规定行使职权,若受 到主管老师或学委会过二分之一委员的不信任则可罢免, 罢免可由主 管老师或三分之一学委会委员联名提出。 二、办公室 第十条 办公室同时对团委、学委会负责,完成团委或学委会交 办的事项。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下属工作人员若干。其 他各部门的人员应接受办公室的临时工作调配。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的日常工作包括财务、 档案 、办公室管理、 部门工作协调、会务安排等方面。 三、下属部门 第十二条 纪检部:负责配合政教处进行学校各项学生纪律的检 查工作,主要包括学生考勤、仪表、晚自习纪律等检查。对内监察各 部门工作是否符合校规校纪和学委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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