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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 offer要反悔,不予录用要赔钱 近日,有HR Yellow后台给智哥留言称,公司发了 offer,需求部门领导又 告知不招人了,让我撤回offer,但候选人已离职并准备入职,涉及赔偿问题, 准备归属该部门费用,结果其领导还不同意,把所有责任推向 HR,—时没忍住 跟他干了一架。 很多企业经过对应聘者笔试、面试考核决定录用时,会向应聘者发放 offer。由 于录用通知书在《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被提及,而且不少 观点认为录用通知书是单方发出的, 与劳动合同为双方达成合意的特点不同, 因 此录用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实际情况是这样吗? 01发了 offer又反悔,可能要赔偿巨额损失 2016年3月,某国企发布招聘广告,面向全球招聘一名助理副总裁,最终物色 到一名合适的人选,经过初试、复试和体检等环节,公司决定录用该求职者,并 向其发出了《录用通知书》,明确告知其薪资标准、福利年假标准,要求其在 2016年5月10日到公司报到上班,该劳动者随即复函表示欣然接受 由于该劳动者是外籍人士,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随即向原所在国的雇主辞职 并举家来到中国(其配偶也辞去了原所在国的工作,子女也办理了退学),并在 该国企附近租了住房,等待入职。2016年5月8日,该国企忽然通知,因经营 方向发生重大调整,将取消“高级市场总监”这个职位,因此不能录用该求职者。 得知这一情况,该求职者倍感愤怒,表示执意要按《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前来入 职,否则将追究该国企的法律责任。经过该国企人力资源部门与求职者的艰苦沟 通、谈判,该求职者接受公司支付两个月工资及住房押金的赔偿条件, 双方达成 和解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单方反悔,致使劳动者权利受损的情况并非少见, 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录用通知书没有法律约束力,反悔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录用通知书签发后,虽然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还没 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反悔,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那么用人 单位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当事双方订立合同一般需要采取要约、 承诺的方式。要约是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企业制作的录用通知书即符合要约的构成要 件,具有要约的法律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当事双方订立合同一般需要采取要约、 承诺的方式。要约是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企业制作的录用通知书即符合要约的构成要 件,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已成立的意 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应聘者收到 录用通知书并作出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后, 就可以认定其同意了要约内容,合同 宣告成立。 在上述个案里,应聘者在接到该国企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后,立即复函表示欣 然接受。因此其表示“欣然接受”的意思表示即为“承诺”。 这时,如果企业以岗位被撤销等理由单方撤销录用, 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 当向应聘者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至于应聘者遭受了哪些损失,可获得 多少赔偿,则需要举证或论证证明其索赔要求的合理性。 上述个案里,求职者提出,其从原所在国家的公司辞职,放弃了相当于人民币 10万元的月薪,而现在举家搬迁到中国,无论是重新求职还是回国,至少需要 三个月时间才能重新就业;另外他在中国租住的房屋,租期为一年,如果中途退 租,按《租房合同》的约定,押金将不退还。因此这也将算入他的损失范围。 02撤回offer有风险,该如何合法操作? 我们或许还会提出一些疑问: 企业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可否合法地撤回或撤销 呢?答案是肯定的。 希望缔约的一方在发出要约后,在合法的范围内,是可以撤回要约的。比如《合 同法》有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 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 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 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向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只要满足法定的 条件,是有权撤回或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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