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收益所得税政策的总结(老会计人的经验).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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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股权投资收益所得税政策的总结(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税收的角度,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 【法人股权投资收益】 一、股息、红利所得 (一) 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 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 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征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 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也就是说,企业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3、 但免税收益需向税务机关备案(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9]255/号)),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 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4、 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 率差补税。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 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 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 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 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 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 非居民企业:以前免税现在 10%^率 1、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 2008年新《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 10%勺税率缴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 10%但如 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 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 率执行。 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 2008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 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已采用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给股东,无须再缴纳缴纳“股息、利息、分红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 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投资方) 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红股、转增资本:不得征税 1、 红股 即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给股东“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权股东股份数 的扩股行为。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 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项。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股,应 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至于如何处理?个人理解,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 的计税基础。 2、 转增资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 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纳税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 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关于贯彻 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3、股权转让所发生的亏损,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关于企业股 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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