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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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 淮南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 、施工、验收、养护管理的行业监 管,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提高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质量,根据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淮南市城市绿化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淮南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操作规范》、《关于 建设项目实行 “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淮府[2007]2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是指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地绿化建设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 相关的园林设施和绿地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建设、养护管理、监 理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淮南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 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绿化设 第五条 设计项目的承包方须按照设计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设 项目,并按相关规定签订设计合同。不得将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资质 等级不符的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规划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 第六条 园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标,应以投标方的业绩、信誉和设计方 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方案后 10 日内应按规定向本市园林绿化行政 管理部门上报绿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同文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施工图及说明文件、工程项目明细清单等资料以备案。工程竣工后 15 日内,上 报竣工图及说明文件等资料备案。 第八条 外地设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活动,须向市园林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介绍函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相关的 经营活动。 国(境)外规划设计单位来淮承包规划设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编制设计文件,并达到规定的内容、深度和 质量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要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 设计文件,要满足编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 第 1 页第 1 页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 工图设计文件,要满足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须注明建设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前须进行实地踏勘,并填写园林建设工程现场踏勘 报告书。提交的设计文件成果,应加盖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以及在本项目执业的执业资格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园林设计一般应包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大中型和重点园林 建设工程,在施工图设计之前还应进行初步设 。方案设计的投资估算、初步设 计的概算,须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设计文件的版权由规划设计单位享有。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盗卖。 第十三条 对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⒈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 ⒉是否符合地基和结构安全、抗震、防洪、消防、环保、健康、公益、卫生 节能等强制性技术标准; ⒊是否符合《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指标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批准立项的园林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园林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 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并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建设单位 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由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 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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