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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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 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 (2006 年 5 月 15 日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受保险公司委托销售保险产品及 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协调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本实施细则的执行,秘书处负责本实施细 则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由江苏保监局授权的镇江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 分中心的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并无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员: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 3 年的; (三)被列入“不良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六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 3 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 3 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由各保险公司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负责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七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 5 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八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 3 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 申请换发。 第 1 页第 1 页 保险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 36 小时,其中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 12 小时; (二)前 3 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四)无不良行为记录或禁入期已满,并经所在保险公司的确认。 第十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 3 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 3 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 2 张。 第十一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 《资格证书》原件,经 所在保险公司确认后申办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经所在保险公司确认后申请 更换。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媒体上公告。持有人申请补发时,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 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经所在保险公司确认后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属于个人所有,在办理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 (以下简称 《展业证》),由保险 行业协会统一代为保管。当保险营销员与原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后,将《资格证书》归还本人,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的; (二)因严重失信行为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与所属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并通过所在保险公司向保险行业协会申办 《展业证》的登记注册,领取《展业证》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第十五条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第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 《展业证》,应当向所属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保险公司应对提交的材料 负责审核: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 2 页第 2 页 保险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 (三)《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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