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 税法学--刘少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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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款延期缴纳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指由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短缺的困难:①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②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③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行政指令,对某些纳税人有直接影响的;④短期贷款拖欠的;⑤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同一个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六)税款退补追征制度   税款的退还是指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款的补征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款的追征是指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税务机关的追征期,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期为3年,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可延长到5年;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偷税、抗税和骗取税款的追征期,应按照规定无期限追征。 (七)减免税管理制度   减免税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只有具有税收立法权的机关,才有权制定减免税政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主要应通过各种税收实体法反映出来。   纳税人申请减税或者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应依法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 二、应纳税款的收划   税款的缴库制度:①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规定的税款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③对于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④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应纳税款划拨的程序,按照缴库渠道分为两种方式:①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应直接通过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按入库预算级次划入国库。②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办理入库手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返回 第三节 税款征收的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原则 1.依法征税的原则。 2.各检查部门相互配合的原则。 3.专业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4.各相关部门专业化分工和相互监督制约的原则。 5.税收处罚与税法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务检查的内容 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入库、账务处理等税收征管程序上的内容。 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被查单位发票领购、使用及结存情况,特别是对发票的使用及取得的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检查。 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税收实体法的情况,以及执行各种税收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个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及缴纳情况。 (1)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种经营收入的核算与申报情况。 (2)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种成本费用的列支、摊销、结转及申报等情况。 (3)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各种应税财产和行为的申报情况。 (4)检查纳税人对收入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定价情况。 (5)检查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减免税、出口退税的申报情况。 (6)检查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情况。 三、税务检查的程序 (一)稽查对象的确定   税收稽查对象的确定,应由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和稽查力量,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局长(分局长)批准后实施。   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①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②根据稽查计划按征收管理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③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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