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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与地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从属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组成与任期 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所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巾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同时选出秘书长1人。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的则应当先辞去常委会职务。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常委会选出时止。 3.职权 (1)立法权 省级人大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级人大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决定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建设的计划。 (3)人事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和罢免行政机关正职和副职人选;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法院检察长,选出和罢免人民法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4)监督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监督的方式有多种多样。 4.委员会 (1)省级和市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2)调查委员会。 5.会议制度 会议每年至少举行—次,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6.地方人大代表 地方人大代表有以下权利: (1)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在人大开会期间非经主席团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 (3)有权出席人大会议并参与对地方性重大事务的讨论和决定,提出议案,提出质询和询问。 (4)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根据需要可获得国家给予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必要的补贴。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与地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从属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组成与任期 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所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巾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同时选出秘书长1人。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的则应当先辞去常委会职务。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常委会选出时止。 3.职权 (1)立法权 省级人大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级人大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决定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案的部分变更;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建设。 (3)人事权 决定行政机关副职负责人的个别任免;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省长等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法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法院检察长;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法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行政副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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