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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权消灭说 vs 抗辩权发生说 效,又称消 效,指在法定期 内, 利人不行使 利, 生相 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民法通 》第 135 条 定:“向人民法院 求保 民事 利的 效期 两年,法律另有 定的除外。” 条款 我国法律中关于 效的基本 定,但在 效届 后, 利人究竟 生何种性 的法律后果, 焉不 。然不同性 的法律后果将 利人 生不同的影响,故确有 真研究的必要。本文将 目前通行的“ 消 ” 行研析,探 其不足,并在此基 上 “抗 生 ”的合理性。 一、 效届 消 目前,理 界以及司法 界通 , 效期 届 ,所 生的法律后果是: 利人 求人民法院保 的 消 。如,“ 效,是指 利人不行使 利的事 状 ,持 法定期 届 , 失其 求法院依 程序 制 人履行 的 利的 效制度。?? 效届 只 失了 利人的 ,并未 失其 体民事 利,也没有 失程序意 上的 。” “ 效期 届 后, 利人 失 求人民法院依自己的主 而作出判决的 ,失去的是国家 制力的保 ,是公力救 。更确切地 ,罹于 效的后果,是 利的国家 制 行力消 。” “ 消 ” ,民事 利可以分 体意 上的 利和程序意 上的 利。 体意 上的 利是指 利人可以 人所提出的要求和主 , 种关系是 粹的当事人之 的相互关系,和法律或国家机关的 制不存在任何关 。程序意 上的 利是指 利人可以通 有关国家机关 人的主 和要求。 然 种程序意 上的 利的最 果 是 生在 利人和 人之 ,但它不是 利人和 人直接地 生 系,而是表 利人 国家机关的 , 求 制 其利益。所以 , 种程序意 上的 利更直接地表 利人和国家机关之 的关系, 言之, 种 利 上是 利人 求国家机关保 其民事 益的 。 种程序意 上的 利又分 起 和 。起 是指 利人 求法院立案 理民事 的 利。 求法院 理民事 ,并作出公正判决,是民事 当事人所享有的一 基本的 法性 利。所以,不 何种情况下, 求法院 理民事 的起 都不 当消 。 是指 求法院判决其 的 利,或者 是“ 求法院依 程序 制 人履行 的 利”。 利人起 至法院的目的是 了 求法院作出判 决,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强制实现权利人的权利,而胜诉权即指这种请求法院作出权利人胜诉,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判决的权利。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并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中的起诉权也不消灭,只有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中的胜诉权因此而消灭。 但是,我们发现,“胜诉权消灭说”在理论上存在着缺陷,对于诉讼时效制度实际运行中的许多问题并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 第一,实践中,虽然不排除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然起诉至法院,而义务人亦以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债务。然而,实际生活中,更多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当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债务时,义务人直接以时效对抗权利人,权利人因此也就不再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这其间根本无需牵涉到诉请法院判决的问题。而按照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说,胜诉权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权利”,是一种权利人请求法院的“诉权”。“诉权是程序权利。所谓程序权利,表现为,诉权只能在诉讼程序上行使。诉权只能向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院提出,而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与诉权结合发动诉讼程序的机制,除了在诉讼程序上运行外,不能有其他。换一个角度说,诉权不能任意向不确定的对象提出,而只能向特定的能够操作诉讼程序的法院提 出。” 如此,我们便可以看出理论上的学说与现实生活之间的一种背离。按照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说,在诉讼程序中,由于权利人请求法院予以强制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消灭,故其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不能实现。但是,就权利人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而言,由于其“实体意义上的权利”仍然存在,故义务人并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正当性,理论上仍然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可是,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多是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也直接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予以拒绝,而对于诉讼时效确已届满的权利,权利人一般也不会再诉至法院,徒增烦扰。那么,我们是不是应当因为义务人并没有在诉讼程序中主张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胜诉权消灭,因而就否认这种社会通行做法的实际效力呢?我们认为,法律的作用在于认同社会通行的观念、做法,而非强求社会屈从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如果认为社会上通行的这种当事人之间直接主张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形是无效的,而必须将这一事实交由法院作出判断,那将是一种画蛇添足、削足适履的做法,是与法律的基本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第二,关于诉讼时效届满是否可由法院主动援引的问题,过去,我们学术界曾经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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