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行).pdf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行).pdf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管理,科学、全面、准确地开展动物疫情测 报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由中央、省、县三级及技术支撑单位组成。即国家动 物疫情测报中心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省级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县级动物疫情测报站和 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技术支撑单位包括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 (农业部动物检疫 所)、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及相关国家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 第三条 省级、县级动物疫情测报中心(站)设在同级防疫监督机构内,由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领导。 第四条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疫情监 测规划和计划,对验收合格的动物疫情测报 (监测)中心 (站)统一命名。 第五条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动物疫情测报工作;省级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负责对本省 (市、区)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 导、技术培训、划定各测报站的监测区域。 第六条 各测报 (监测、诊断)中心 (站)须按规定报告动物疫情检测结果;国家疫 情测报中心负责疫情监测、测报数据的汇总、分析,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负责国内 外动物疫情的收集、流行病学研究和预测、预报;相关国家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为动物疫 情的监测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监测 第七条 监测对象 一、对种用、役用动物测报以下疫病 猪: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伪狂犬病、猪呼吸与繁殖障碍综合征 牛:口蹄疫、结核、布氏杆菌病、疯牛病 羊:口蹄疫、布氏杆菌病、山羊/绵羊痘、痒病 马属动物:马传贫、马鼻疽 鸡:新城疫、禽流感 鸭、鹅:禽流感 二、对非种用、非役用动物须测报以下疫病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新城疫、禽流感、马传贫、马鼻疽、布氏杆菌病、奶牛结 核、蓝舌病、伪狂犬病、疯牛病、痒病 三、边境地区须测报以下疫病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新城疫、禽流感、马传贫、马鼻疽、布氏杆菌病、蓝舌 病、牛瘟、牛肺疫、疯牛病、痒病 根据疫病防治需要,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可对动物疫情测报对象做适当调整。各省可依 据本省情况在农业部规定基础上,适当增加测报对象,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监测方式 一、实验室监测:每年监测两次; 二、流行病学调查,每月进行一次。调查范围:每月监测3个乡,每乡2个村,每村20 个农户,每个乡各抽查规模猪场、羊场、牛场、禽场各1个。 第九条 重点对种畜禽场、规模饲养场以及疑似有本病的动物和历史上曾经发生过本 病或周边地区流行本病的动物进行采样监测,按规定做好样品的记录、保存、送检。 第十条 监测方法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病理学检查、病原分离或免疫学检 测等,已有国家技术规范的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没有技术规范的由农业部统一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测报中心 (站)及技术支撑单位的任务 省级监测中心负责病原学确诊并负责对本省 (区、市)内原种畜禽场、扩繁种畜禽场 疫病的监测; 县级测报 (监测)站负责区域内疫病的监测; 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负责在全国开展重点疫病的抽检和疫情的复核; 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负责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研究; 相关国家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有关疫情监测技术的研究与服务,协助解决监测中发现 的疑难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测报中心 (站)应承担上级单位临时下达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报告 第十三条 各测报中心 (站)将监测到的疫情和其它来源的疫情及时汇总,根据 《动 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上报。属于快报的,应于24小时内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 站,同时抄报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和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特殊规定的疫病, 按特殊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每月5日前,各级测报中心 (站)应将上月疫情汇总并逐级报至全国畜牧兽 医总站和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 第十五条 各测报中心 (站)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疫情分析 和半年工作总结、疫情分析 (附磁盘)汇总并逐级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国家动物流行病 学研究中心。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将疫情报告分析、汇总后分 别于1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报告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第十六条 各技术支撑单位应于每年

文档评论(0)

asd3366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