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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管理,科学、全面、准确地开展动物疫情测
报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由中央、省、县三级及技术支撑单位组成。即国家动
物疫情测报中心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省级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县级动物疫情测报站和
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技术支撑单位包括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 (农业部动物检疫
所)、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及相关国家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
第三条 省级、县级动物疫情测报中心(站)设在同级防疫监督机构内,由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领导。
第四条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疫情监
测规划和计划,对验收合格的动物疫情测报 (监测)中心 (站)统一命名。
第五条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动物疫情测报工作;省级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负责对本省 (市、区)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
导、技术培训、划定各测报站的监测区域。
第六条 各测报 (监测、诊断)中心 (站)须按规定报告动物疫情检测结果;国家疫
情测报中心负责疫情监测、测报数据的汇总、分析,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负责国内
外动物疫情的收集、流行病学研究和预测、预报;相关国家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为动物疫
情的监测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监测
第七条 监测对象
一、对种用、役用动物测报以下疫病
猪: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伪狂犬病、猪呼吸与繁殖障碍综合征
牛:口蹄疫、结核、布氏杆菌病、疯牛病
羊:口蹄疫、布氏杆菌病、山羊/绵羊痘、痒病
马属动物:马传贫、马鼻疽
鸡:新城疫、禽流感
鸭、鹅:禽流感
二、对非种用、非役用动物须测报以下疫病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新城疫、禽流感、马传贫、马鼻疽、布氏杆菌病、奶牛结
核、蓝舌病、伪狂犬病、疯牛病、痒病
三、边境地区须测报以下疫病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新城疫、禽流感、马传贫、马鼻疽、布氏杆菌病、蓝舌
病、牛瘟、牛肺疫、疯牛病、痒病
根据疫病防治需要,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可对动物疫情测报对象做适当调整。各省可依
据本省情况在农业部规定基础上,适当增加测报对象,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监测方式
一、实验室监测:每年监测两次;
二、流行病学调查,每月进行一次。调查范围:每月监测3个乡,每乡2个村,每村20
个农户,每个乡各抽查规模猪场、羊场、牛场、禽场各1个。
第九条 重点对种畜禽场、规模饲养场以及疑似有本病的动物和历史上曾经发生过本
病或周边地区流行本病的动物进行采样监测,按规定做好样品的记录、保存、送检。
第十条 监测方法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病理学检查、病原分离或免疫学检
测等,已有国家技术规范的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没有技术规范的由农业部统一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测报中心 (站)及技术支撑单位的任务
省级监测中心负责病原学确诊并负责对本省 (区、市)内原种畜禽场、扩繁种畜禽场
疫病的监测;
县级测报 (监测)站负责区域内疫病的监测;
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负责在全国开展重点疫病的抽检和疫情的复核;
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负责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研究;
相关国家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有关疫情监测技术的研究与服务,协助解决监测中发现
的疑难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测报中心 (站)应承担上级单位临时下达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报告
第十三条 各测报中心 (站)将监测到的疫情和其它来源的疫情及时汇总,根据 《动
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上报。属于快报的,应于24小时内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
站,同时抄报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和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特殊规定的疫病,
按特殊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每月5日前,各级测报中心 (站)应将上月疫情汇总并逐级报至全国畜牧兽
医总站和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
第十五条 各测报中心 (站)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疫情分析
和半年工作总结、疫情分析 (附磁盘)汇总并逐级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国家动物流行病
学研究中心。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将疫情报告分析、汇总后分
别于1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报告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第十六条 各技术支撑单位应于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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