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规章立法后评估标准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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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助力人生,欢迎关注小编! 我国行政规章立法后评估标准研究 周隆基 【关键词】行政规章 立法后评估 评估规定 立法实践 20XX年《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后,立法后评估已经成为行政规章制定的法定程序。要想检验规章立法的质量,首先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体系。本文以北大法宝中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到的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为样本,对规章立法后评估中最重要的评价标准体系进行分析。 规章立法后评估标准体系的现实考察 为了研究规章立法后评估标准,笔者分别以“规章”“立法后评估”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进行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共搜集现行有效的涉及规章立法后评估文本110 部,其中行政法规1 部,行政规章87 部,规范性文件23 部。通过对规章立法后评估文本的梳理,至少反映出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规章立法后评估已经初步实现了制度化、常态化。有学者认为我国立法后评估存在运动化的倾向,“将立法后评估作为一场运动,来了大家都做,过了一阵,大家关注的焦点又是别的什么活动”。从立法后评估的实践来看,这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就法律规定来看,规章立法后评估一直在努力实现制度化、常态化。在目前的110 部规定中,只有22 部未提及立法后评估。另外,从国家层面而言,虽然直到20XX 年《立法法》修订才将立法后评估正式立法,但是地方的实践显然更早。从20XX 年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对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的通知开始,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已经持续了14 年。 第二,东部地区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立法数量较多。截至20XX 年,东部11 省共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37 部;中部8 省共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5 部;西部12 省共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1 部。当然,这只是我国规章立法后评估发展的总体地域特征。实际上,具体到省份而言,各省的情况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了5 部以上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省份共有7 个,其中中西部地区占了3 个,而即使是身處较高立法水平的一些东部地区,截至目前还没有制定过一部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 第三,规章立法后评估带有浓厚的中央政策主导倾向。目前,我国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规定,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XX 年以前。这一时期,我国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不仅数量少,而且全部都是在规章制定办法中进行规定的,并没有一部专门的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第二个阶段是从20XX 年至20XX 年。20XX 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规章要定期进行立法后评估。在这一规定的指导下,很多地方政府和国务院组成部门开始陆续制定专门的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三个阶段是从20XX 年至今。20XX 年《立法法》修改,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全国范围内开始掀起地方立法的热潮。仅20XX 年至20XX 年,全国就出台了62 部规章立法方面的规定,比1999 年至20XX 年的立法总和还要多。这一时期,受《立法法》修改的影响,规章立法的重心又开始向规章制定转移。在这62 部规章立法规定中,有53 部规章制定立法,只有9 部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 我国规章立法后评估标准的实证分析 在对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详细阅读了所有的文本,发现目前的110 部规定中,共有22 部明确规定了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标准,通过梳理和总结,可以发现当前我国规章立法后评估标准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立法规定虽多,但评估标准规定较少。诚如上文所言,目前的110 部有关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规定中,只有22 部明确规定了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标准,约占规定总数的19%。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我国规章立法后评估只是初步实现了制度化和规则化,评估仍然以原则性规定为主。 二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重心仍然以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绩效性评估为主。目前我国22 部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主要明确了10 项评估标准,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绩效性等四项标准。这也反映了当前我国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总体倾向。当然,与学术界将合法性评估视为最重要的或者首要的评估标准的主流观点不同,实务部门似乎并没有特别突出合法性评估的地位。在四项出现频率最高的立法后评估标准中,合法性标准是排在最后的。这和文献中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认识似乎有一定的出入。 三是规章立法后评估标准的选择没有明确的界定依据。目前规章立法后评估适用的10 项评估标准,来自22 部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但是,如果依据评估内容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即使是相同的评估内容,也会造就不同的评估标准。例如,《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都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内容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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