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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工程概况 3 二 总 则 4 三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5 3.1 监理单位 5 3.2 项目监理机构 5 3.3 监理人员的职责 6 3.4 监理设施与设备 10 四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1 4.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11 4.2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11 4.3 第一次工地会议 13 4.4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14 4.5 核查开工条件 15 五 工程质量控制 17 5.1 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17 5.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控制 18 5.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8 5.4 工程质量验收 39 六 工程进度控制 41 6.1 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 41 6.2 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 42 1 6.3 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42 七 工程造价控制 45 7.1 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 45 7.2 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 45 7.3 工程计量 46 7.4 工程款支付 47 7.5 竣工结算 48 八 合同及其它事项的管理 49 8.1 工程变更的管理 49 8.2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49 8.3 工程延期的管理 51 8.4 工程分包的管理 52 九 监理记录和资料管理 53 9.1 会议纪要 53 9.2 监理日志 53 9.3 监理月报 53 9.4 监理工作总结 54 9.5 监理资料 54 十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56 2 一 工程概况 1.0.1 项目名称:献县临河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1.0.2 建设单位:献县土地整理中心 1.0.3 设计单位:沧州土地整理中心 1.0.4 监理单位:献县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0.5 施工单位:河北保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沧县钻井工程处、河 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6 项目区现状 1)基础设施不完备,灌溉保证能力较差,致使耕作条件较差 ; 项目区内虽然有多条田间路,但均为土路,坑洼不平,宽窄不一,影响农业生产; 3)项目区地形总体平坦,土地容易平整; 1.0.7 项目性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1.0.8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灌溉工程和田间道路 工程两部分。 1.0.9 工期:本项目建设工期自项目批复时起算为 4 个月。 1.0.10 项目目标 通过对项目区水利、电力和道路等的综合整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 本次通过整治建成灌 溉设施完善、道路通达性好、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确定新增灌溉 面积为 1305.7886hm2,新增粮食产值为 1045.3439 万元 / 年,整治后 耕地质量等别得到提高。 3 二 总 则 2.0.1 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水平,规范监理单位和监 理人员的施工监理行为, 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2.0.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省、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阶段 的监理工作,其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2.0.3 监理单位应按照登记备案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担监理 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0.4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公正、守法、诚信、 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 维护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 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2.0.5 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2.0.5.1 国家和国土资源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工程建设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 2.0.5.2 国家、地方和相关行业现行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其强 制性条文; 2.0.5.3 经批准的项目文件、设计及批复预算; 2.0.5.4 项目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相关合同 文件。 2.0.6 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检验、认可与批准,并 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4 三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 监理单位 3.1.1 监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依照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3.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3.1.2.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3.1.2.2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 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1.2.3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3.1.2.4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 3.1.2.5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 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和仪器设备。 3.1.4 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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