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法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的演变.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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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法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资 本制度的演变 [摘要]商法规范着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文章从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的角度, 对日 本商法法典中这一制度规定的演变过程作 一梳理,希望可以对我国公司法中资本制度 的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商法;资本制度;演变 一、概述 2005年(平成17年)6月29日,日本第 162次国会通过了〈〈公司法》和〈〈关于随着 公司法的实施调整相关法律的法律》,《公司 法》也在2006年(平成18年)5月1日正式 开始实施,标志着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 律从立法已一百多年的商法转变为公司法。 公司法成为公司运行的新准则, 在日本的社 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着深远的 意义。 一直以来,商法规范着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这次公司法制的变革把公司法实施前的 商法的第二编(公司编)、有限责任公司法、 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监查等事项的商法特例 法等相关法律中的有关公司的规定合编为 公司法典,并从两个方面作了重大变革。一 是公司法条文语言的现代化。公司法条文从 以前阅读起来比较困难的片假名改为平假 名这种比较口语式的条文记录方式。 二是在 独立出来的同时,对条文进行了实质性地修 改。公司法在制度上统一了股份有限公司和 有限责任公司(废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废止 了最低资本金制度、创立了合同公司制度、 创设了公司的会计参与制度、改善了股票、 新股预约权、公司债制度等,为建立公司制 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公司制度的实现 途径。 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到底意味 着什么呢? 资本“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是公司财 产成为公司债务担保的基准金额:在资产负 债表中列入负债部分,是计算损益时应该扣 除的金额。”即,“在由只不过负有限责任 的股东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里, 除了公司的 财产,再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成为债权人实现 其债权的保障,所以为了确保公司财产的基 础,绝对有必要保留一定的数额资本……所 以,在股份有限公司里资本是有着特别重要 的意义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是指公 司应该拥有的一定数额的财产抽象地用于 计算方面的数额……商法一直努力在尽可 能保持和右方资本的数额相当的现实中的 公司财产方面发挥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资本实际上是衡量公司信用的标准。” 也就是说,对于由以认购公司股票所缴 纳的金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 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资本就是公司应当始终 保有的、作为对债权人债权能够实现的、保 证与资本金额相当的现实中的财产。 这些在 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中, 可以看作是对债权 人利益进行保护的规定。当然,在可供分配 利润的计算过程中资本要被从净资产中扣 除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股东的利益也没有被 忽视。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要遵循三原则。 (一)资本确定的原则 所谓资本确定的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 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而这 一资本总额,应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的原则, 其目的在于确保股东出资的到位。但是在 1950年(昭和25年)商法的修订中,由于引 入了授权资本制,对资本确定的原则的理解 也有了一些变化。1950年(昭和25年)商法 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记载“公司发 行的股份总数,“设立之初发行的股份总 数”,并且后者的发行数必须占前者发行数 的四分之一以上(商法166条3号、6号)。 当然,公司在设立之初发行的股份总数要确 定,其金额也必须实际地缴纳(商法177条, 280条之9)。“这样至少可以保证以公司资 本的四分之一为底限, 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了 这样的实体基础之后得以发展。 这可以看作 是一直以来坚持的资本确定的原则和英美 法系的创立主义或者说授权资本制之间的 一种妥协吧。但是,公司成立之后新股的发 行不适用这一原则(商法280条之9)。”所 以,商法所说的资本确定的原则,在 1950 年(昭和25年)商法实施前后的意义并不相 同,这是我们必须注意的一点。 (二)资本充实——维持的原则 资本充实 维持的原则是指公司在 存续过程中应当始终保持与其资本相当数 额的财产的原则。其主旨在于以具体的财产 充实抽象的资本,防止公司资本遭到股东或 者管理者的无谓侵蚀。这一原则的遵循是通 过商法中的各个具体的规定来实现的。 具体 包括以不公正价格购入公司股票的股东有 支付差额的义务(商法280条之11);禁止股 东间相互抵消(商法200条);严格监督实物 出资{商法173条,184条,280条之8);发 起人或者董事对于认购或者缴纳的担保责 任(商法192条,280条之13),净资产在扣 除资本之后如果没有剩余不得分配股利以 及法定准备金制度(商法288至290条)等规 定。但是,2001年(平成13年)10月开始实 施的修订商法中,日本通过废除额面股份制 度;全面解除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 (商法210 条);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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